京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兴街道京源村拟征地块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用地涉及永兴街道京源村,征地面积0.76亩。
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执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执行。
三、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地点设在永兴街道拆迁工作专班,期限一个月。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异议反馈自本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工作
特此公告。
京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