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即: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
二、对违法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由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一次记3分,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一次记6分,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凡加高墙板、加轴等改装车辆,不符合《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参数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查封。
四、砂石场等货源单位和经营业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装载配载,不准为拼装、改装车辆装载配载。凡发现违规装载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采取源头装载责任倒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封措施,导致飞扬洒漏,影响道路安全和污染路面的,依法严厉查处。
六、各运输单位、货运场站和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或扰乱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