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蔡甸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对武汉市蔡甸区自来水公司2011年至2013年度的供水成本进行了审核,现将成本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武汉市蔡甸区自来水公司于1960年3月成立,现法人代表张忠会,公司地址位于蔡甸街汉阳大街950号。截止2013年底,公司供水管网总长869.23公里,服务人口24.75万人。根据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武莅审字[2014]第1-008号),截止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计11715.32万元,负债总计2442.05万元,所有者权益9273.27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401.71万元。
蔡甸区自来水公司申报的2011年至2013年供水总成本为1893.79万元、2679.22万元、2922.95万元,核定的年供水总量为1088.04万立方米 、1422.63万立方米 、1708.79万立方米,单位售水成本为1.74元/立方米、1.88元/立方米、1.71元/立方米。
区自来水公司现行供水价格是蔡甸区物价局转发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蔡甸区城关自来水价的批复》(武价函[2002]44号)制定的,其中:居民生活用水1.19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3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5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1.8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93元/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三)《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四)《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五)《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价能交[2001]339号);
(六)《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成规[2011]15号)等。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制定《蔡甸城关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方案》和《蔡甸城关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方案》,并按方案逐步实施;
(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务专家及消费者代表参加成本监审工作;
(三)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由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工作人员以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
(四)初审区自来水公司报送的2011年至2013年度供水价格调整成本资料,对资料不完整、内容不完整的部分,及时下达补充资料通知书,要求区自来水公司在规定的时间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五)实地审核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2011年至2013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业务报表;
(六)确定成本审核方法;
(七)将成本核增(减)的情况及理由书面告知被监审单位;
(八)形成供水价格调整成本监审报告。
四、成本监审过程公开
依据规定,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费者代表参与定价成本监审过程并接受咨询。我分局邀请消费者代表吴永利、人大代表刘素娥、政协代表冯小林、财务专家王道炎全程参与成本实地监审并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收代表们的意见。
五、成本审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一)成本审核方法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1、供水总量。依据自来水厂的生产日报计算。
2、动力费用。原则据实核定,剔除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
3、管网漏损率。按建设部2002年《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建设部公告第59号)核定。
4、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文件规定核定。
5、职工人数。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4]574号)文件规定。
6、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职工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7、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附加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1) 住房公积金: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鄂政办函[2005]34号)确定为8%;
(2) 养老保险: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确定 为20%;
(3) 医疗保险: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确定为8%;
(4) 失业保险:依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确定为2%;
(5) 工伤保险:依据《关于武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88号)确定为1%;
(6) 生育保险: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173号令)确定为0.7%;
(7)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别确定为2%、2.5%,福利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核定的人员工资总额的14%。
8、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按历史成本核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计提折旧,残值率按4%计算,折旧年限根据监审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确定,但企业折旧年限高于办法规定年限的也不予核增。
9、维修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10、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11、管理费用。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定价成本,与供水业务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供水业务的从业人数占公司从业人数的比例进行分摊计入定价成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不计入定价成本。
12、财务费用。原则据实核定,但贷款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二) 成本审核主要内容
1、制水成本。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2、输配成本。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3、期间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2)销售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财务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六、 核增(减)情况及理由
(一)核定年供水总量。2011年至2013年申报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088万立方米、1423万立方米、1709万立方米,核定的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272万立方米、1660万立方米、1982万立方米,核增核定年供水量为184万立方米、237万立方米、273万立方米。理由:
依据年供水总量和核定的管网漏损率计算。
(二)核定管网漏损率。2011年到2013年申报的管网漏损率为25.59%、25.42%、24.98%,核定数均为13%,核减数12.59%、12.42%、11.98%。理由:根据建设部2002年《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建设部公告第59号),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当居民用水按户抄表的水量大于70%时,漏损率应增加1%,蔡甸供水公司2011年至2013年抄表到户率为92%、94.21%和94.04%,核定管网漏损率为13%。
(三)制水成本
2011年至2013年申报数为616.05万元、841.12万元、913.56万元,核定数为613.43万元、828.87万元、910.40万元,核减数为2.62万元、12.25万元、3.16万元。理由:
1、核减超过按规定计提社会保险费及附加费。
2、根据监审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确定,企业折旧年限高于办法规定年限的不予核增。
(四)输配成本
2011年至2013年申报数为581.45万元、1105.24万元、1233.35万元,核定数为561.82万元、1085.49万元、1191.62万元,核减数为19.63万元、19.75万元、41.73万元。理由:
1、核减超过按规定计提社会保险费及附加费。
2、核减折旧年限根据监审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期间费用
2011年至2013年申报数为696.30万元、732.85万元、776.04万元,核定数为636.10万元、677.13万元、747.23万元,核减数为60.20万元、55.72万元、28.81万元。理由:
(1)核减固定资产折旧;
(2)核减各项捐赠、慰问费;
(3)核减管理环节招待费;
(4)核减其他管理费用。
(5)核减2012年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产生的财务费用。
(六)水费补贴
根据区政府2010年12月1日《关于研究水价补贴有关事项》专题会议的意见,“为保证区自来水公司正常运行,区财政对区自来水公司进行水价的补贴。区自来水公司2011年至2013年水价补贴为100.74万元、113.87万元、123.40万元,根据成本监审规定,核减2011年至2013年总成本数为100.74万元、113.87万元、123.40万元。
七、定价成本
(1)2011年核定的供水总成本1710.21万元,核定的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272万立方米,核定单位供水成本为1.34元/立方米
(2)2012年核定的供水总成本2477.63万元,核定的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660万立方米,核定单位供水成本为1.49元/立方米。
(3)2013年核定的供水总成本2725.85万元,核定的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982万立方米,核定单位供水成本为1.38元/立方米。
(4)三年平均核定的供水总成本为2304.56万元,核定的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638万立方米,核定单位售水成本为1.41元/立方米。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蔡甸区自来水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区自来水公司负责。
(二)成本审核结论仅作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的依据,不作他用。
(三)本结论报告不包括2014年定价成本新增因素。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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