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应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应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应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级及以上负责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扬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县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尚未形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乡镇;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或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范围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3)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发生扬州市首例病例;
(4)1周内在我县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分级标准将根据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适时作出调整。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分县和镇两级。
县卫生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县政府启动县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镇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和各镇区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和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职业中毒事件处置由县安监局负责,其工作方案由县安监局另行制定。
3.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协调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并承担相应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1。
3.1.2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各镇区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2 现场指挥部
发生Ⅰ、Ⅱ、Ⅲ(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提出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现场指挥部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8个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组成。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县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县安监局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信息收集评估及调查处置。县公安局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情况信息收集评估,提出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教育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县物价局、县侨联、县台办等组成。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开展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技术指导,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理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县安监局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县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县农委、宝应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各环节的追踪和处理。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交通道路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120急救站(点)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承担。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组织指挥镇派出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交运局、宝应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等组成,由县经信委牵头,负责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基层工作组:由县民政局、县农委、县公安局等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镇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教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广电总台、县新闻信息中心等组成。由县卫生局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镇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日常办事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县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主要职责是: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组织和协调职业中毒事件以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各镇区及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拟订全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并对其调用提出建议;组建与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县级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国内外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工作进展,对我县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参与制定我县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规划、政策、预案及各类技术方案;
(3)对卫生应急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评估等各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对卫生应急领域重大项目的立项和评审提供意见和建议;
(5)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担县卫生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局可根据本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3.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1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临床用血供给,依法进行事件报告,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接受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3.5.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落实接触者追踪、消毒、隔离等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措施,汇总上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5.3 卫生监督所:按要求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对责任单位违法事实的取证;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或技术部门提出的处置建议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监督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和善后;依据技术部门对事件性质的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3.6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对各镇区和县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县有关部门、各镇区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2。
3.7 应急联动机制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或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或者由县有关部门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在市或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按程序提出申请。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授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镇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县政府的同时,可直接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经济损失等内容。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见***4。
4.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并向县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统一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县卫生局获得县外、境外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流情报时,应当及时向镇卫生院和监测单位通报,并就事件对本县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本县的应对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县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协助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2.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3 应急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5.3.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控。镇区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3.2 县安监局
(1)组织开展职业中毒等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县区域内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向社会发布的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职业中毒事件情况。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3.3 县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加强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发布和通报国家”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经授权)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告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制订诊疗和疫情控制技术标准规范。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3.4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会诊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3.5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要求分送扬州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
5.3.6 卫生监督所
(1)在卫生局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逐级报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县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通报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救治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机构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3 .1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应急救治工作需求,以县人民医院为依托建设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在条件较好的镇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选择急救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建设120指挥调度平台,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全县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
7.1.3 .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并严格按标准进行改造。
7.1.3 .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县级综合、中毒、传染病类紧急医疗救援基地。
7.1.4 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处置队伍
县各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应急专业装备,并加强队伍管理培训。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制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做好通信和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建立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县卫生、发改、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
7.4 资金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各镇区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奖惩
县政府和各镇区、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县政府和和镇区以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宝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4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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