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制定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攸县制定农村千人以上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省政府办《2022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湘办发电〔2022〕7号)、省厅《湖南省2022年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环发[2022]24号)以及《2022年株洲市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株生环委办[2022]13号)有关要求,攸县制定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县开展13个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一、具体整治要求如下:
1.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在保护区的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处,合理设置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
2.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
3.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开发。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旅游项目应予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在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合法合规的旅游项目要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4.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5.保护区内的村庄,应优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跨越保护区水体或与水体并行的县级及以上道路、桥梁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管理措施,有条件的应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措施与事故处置设施,有效防范突发事故对供水安全的影响。
7.其他问题的整治要求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7号)等已有政策执行。
二、完成时限
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刘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