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县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县福利企业
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福利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福利企业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切实维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社会福利企业规范运行。根据扬州市民政局、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扬政民﹝2014﹞30号)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县福利企业2013年度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时间
年审对象为领取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2013年度已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2013年的福利企业年审工作自2014年3月10日开始,到2014年06月10日前结束。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社会福利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确保年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年审内容和标准
(一)年审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间、生产经营项目。
2、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4、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分别核算情况。
5、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况。
6、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
7、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和实际年龄、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8、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9、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等。
10、残疾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11、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及出勤等劳动权利保障情况。
12、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
13、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14、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它方面情况。
(二)年审标准
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市、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
7、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8、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9、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退减免税台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
10、企业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年审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者其副本的;
4、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二、三、六、七、八、九、十项标准的;
5、与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
6、仿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
7、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
对不合格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己退或减征的税款。
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一、四、五项标准的,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得列入安置比例及有关退减免税限额计算。
四、年审工作的要求
1、社会福利企业年审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即福利企业《年审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参加年审,汇报执行福利企业标准及规定等方面情况;
2、县成立联合年审小组,由民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共同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福利企业的年审及有关工作;
3、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镇区民政办,国税,地税分局逐厂初查、县联合年审小组逐厂审查、市省级抽查四个阶段实施。参加年审的福利企业应对照年审内容标准认真进行自查,按规定要求填报***1、2、3、4、5,签字盖章后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式四份报送县民政局福善科(电话88923157,邮箱fugr1234@163.com),其中***二、***五需提供电子文档,不得逾期上报。
4、2013年度福利企业年审取消了整改环节,对不符合年审标准的福利企业,直接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追缴其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退税款。
5、各福利企业必须按年审内容准备好有关资料,同时按月提供残疾职工“四金”缴纳、工资打卡发放原件、考勤记录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及残疾证原件备查。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宝应县民政局 宝应县国家税务局
宝应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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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政府办公室
增 发:各镇区民政办、县国家税务局基层分局、县地方税务
局基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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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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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