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出台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毕节市出台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巩固绿化成果 改善生态环境
10月25日,记者从毕节市林业局获悉,日前,该局印发《毕节市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原则、奖励机制、补偿标准等作了规定。
毕节市林业局天保办工作人员介绍,实施《办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好全市现有天然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扩大天然林资源,改善生态条件,创造更加良好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
据悉,《办法》所称的天然林是指由天然下种或萌生形成的森林、林木、灌木林。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林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分类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同时,《办法》明确对天然林分级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天然林,执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区划界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天然林,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贵州省规定的补偿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区划界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天然林补偿标准提高到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天然林保护还实行有奖报告制度,对检举破坏天然林资源、报告天然林资源灾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对天然林保护实行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将天然林保护和天然林资源消长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除因科研需要外,禁止对公益林林地上的活立木进行移植;禁止对所有的原始林,位于江河两岸及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的天然林,位于山地灾害多发地带的天然林,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另外,根据《办法》规定,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以县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并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从事兴办森林旅游业,兴办养殖业,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从事林药、野生浆果、树种等采集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鼓励对国有林、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的公益林中幼林进行抚育,提质增效。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天然林资源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