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请示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市属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请示》(顺组字[2002]0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顺德市委员会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通知
顺组字[2002]04号
关于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配合我市农村体制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顺发[2001]13号)和《关于调整农村“两委”管理架构和供给关系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7号)的精神,初拟了《顺德市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方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顺德市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财 政 局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
顺德市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顺发[2001]13号)和《关于调整农村“两委”管理架构和供给关系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7号)的精神,对我市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以市核定的在职村党支部、村委会(“两委”)成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参加社会保险。我市2001年度(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的上年度市职工人平月工资为1033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基数最高300%,超出部分不计算;最低为60%。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7%;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6.5%,个人缴费比例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1%,外地户籍的由单位按缴费比例1%缴纳。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
1、根据《顺德市实施
核定本村在职的“两委”成员及村原配置内的富余“两委”成员。对1994年1月前已参加工作的,由所在村为其续缴1994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1993年12月底前按照有关政策认可的村干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原工龄已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1994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由参加工作之月起续缴至2001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续缴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计缴,续保费由市、镇(区)财政各负担50%。
从1998年7月1日起,在单位续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比例划拨额建立个人账户。
2、原配置数额内,因2001年我市深化农村体制改革而富余的“两委”成员,对其中2002年1月1日前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及以上的,由所在村继续为其投保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所需费作由市、镇(区)财政各负担50%。如上述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则由新的单位为其投保社会保险。
3、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国家干部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的均可办理退休(原参加农村干部统筹养老保险,在2002年1月1日前女满45周岁以上的,可延至55周岁办理退休)。由所在单位在当月向所在镇(区)社保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超龄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的,超龄部分不计算待遇,从办妥审批手续的下月发放养老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年缴费年限满10年;
(2)1998年7月1日(含当日)后首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符合第3点第(1)和第(2)点条件的,按《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计算基本养老金;不符合的,只能一次性领取按规定计算的老年津貼,但个人可以继续投保医疗保险。
5、各村核定的配置人员,填报《顺德市村(居)委会编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表二);享受养老待遇的原“两委”富余人员,填报《顺德市村(居)委会原“两委”富余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表三);离岗时,年龄不足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填报《顺德市村(居)委会离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表四);上述人员花名册人数要求汇总填写在《顺德市农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统计表》(表一)内,由各镇(区)组织办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交市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根据《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顺府发[2000]46号),单位和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并享受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根据《顺德市实施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
根据《顺德市实施
六、原参加农村干部统筹养老保险的已退休人员及原分流人员的待遇及资金渠道,暂按原办法执行。
七、村(居)委会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各单位自负。
八、居民区“两委”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