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官员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政策有望出台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今日在深圳表示,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政策有望出台,目前几个部委意见已经达成一致,正在等待***批准。
今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国有股东需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比例,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按此规定,国有创投机构也需执行。
该办法实施,使得国有创投可能在为社保基金做“义务劳动”。资料显示,2009年6月,崂山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5.30 元的价格认购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33万新增股份。但由于青岛特锐德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3500万股,按照规定,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股份将划拨给社保基金,也就是350万股。由此,崂山科技风投仅有的333万股,将悉数划拨给社保基金。
刘健钧说:“国有股转持一出台后等于釜底抽薪,所以我心底是很疼的。”他认为,国有股转持将对创投业有三个影响:一是导致已设有国有投资机构的运营难以为继;二是转持以后对国有资本后续增量的投入也变成不可行;三是要设立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合作的模式共同推动创业企业的发展。
以下为,刘健钧在首届创业研讨会上的发言:
豁免转持:解决国有创投股转持问题的根本之策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博士在出席“中国首届创业板发展论坛”时指出,6月份有关部门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转持办法》)对国内创投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业内提出了不少应对之策,但最根本的办法,是依据《转持办法》中的“除***另有规定”条款,根据创业投资的特殊性,豁免国有创投股的转持义务。
一、转持问题不妥善解决将对创投事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刘健钧认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转持,对于补充我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加区分地将“国有创业投资股”也转持给社保基金,将对我国刚刚兴起的创业投资事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导致已设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运营难以为继。创业投资在我国还是新兴行业,由于其具有高风险性且需要相当高的专业化管理,目前民间资金进入不足,主要靠国有资本充当主力军。如果国有创业投资股无偿转持社保基金,会导致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本实力因投资成本无法收回而迅速消减。由于还会影响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将使得近年来精心培育起来的创业投资人才纷纷离职。以上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会对我国的创新创业事业产生“釜底抽薪”般的后果。
二是严重影响国有资本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增量投入。最近十年来,地方政府为支持创新创业事业,培育了不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目前,国有资本对创业投资领域的增量投入仍在继续增加。但一旦不加区分地实施《转持办法》,地方财政和地方国企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同样应当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将所持股份转持给全国社保基金,因而构成事实上的地方向中央进行逆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形。这种逆向财政转移支付显然违背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地方财政的利益,必然导致地方财政和地方国企不仅不会再增加对创业投资的投入,反而会设法寻求从所设立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中撤资。
三是给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带来障碍。在民间资本对创业投资尤其望而生畏的情况下,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在探索运用政策性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为此,去年10月***还批准转发了由我委与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但是,按照《转持办法》,一旦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则该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企业如果上市的话,就必须按照国有股转持的要求出让利益。由于国有股转持将明显影响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将无法发挥。
二、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转持办法》发布后,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避免股权被转持给社保基金,都设法寻求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前就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其结果,一是导致社保基金难以真正实现转持;二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只能以较低的价格才能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增值收益减少甚至国有资产流失。
为避免这种“双输”局面的发生,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对策建议。例如,有人建议,《转持办法》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实行转持,没有体现“多持有、多转持”的公平原则,建议应当与持股比例挂钩。还有人建议,为了体现对转持国有股的补偿,建议国家按转持金额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抵扣。等等。
刘健钧指出,以上建议虽然也是业界的一片苦心,但都无法从根本解决转持政策对创投事业的影响。例如,按“多持有、多转持”原则核定转持义务,虽然似乎更显公平了,但无论转多转少都会对创投机构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国家按转持金额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抵扣,一是没法操作,因为转持政策是财政部专司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专业司局分管的,而税收政策则由财政部的税政策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来制定的。二是对创投机构也没多大意义,连本金都转持了,一点所得税抵扣能起多少作用?
为将目前的“双输”局面转变为“双赢”局面,刘健钧指出,根本的办法是豁免“国有创业投资股”的转持义务:即所有在国家和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形成的国有股均可豁免转持。此外,为给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创造必要条件,建议对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律豁免转持义务。
三、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义务合情合理
刘健钧认为,实施国有股转持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但考虑到国有创业投资资产具有与一般性国有资产完全不同的性质,豁免“国有创业投资股”转持义务,不仅合情而且合理。
一是创业投资目前仍是国家需要扶持的幼稚产业。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与措施,通过创业投资机构有效支持创新创业的成效也已经初步显现。但由于这一领域的风险较大,专业水平要求高,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仍不高,仍需要国有资本以适当形式介入。这与国有资本介入竞争已经十分充分的产业领域不可相提并论。
二是创业投资是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在大量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后,接着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从事产品生产和经营意义上的产业性投资,存在“与民争利”问题,国有资本理应从这类领域逐步淡出。从事创业投资本质上属于资本经营,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应该予以鼓励。
三是从事创投所形成的资产是各类市场要素特别是管理要素的结晶,故也应对创投所形成的资产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主要靠着国家垄断资源,并主要通过国家指派的经理人员进行具体运作的国有企业而言,将其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完全可以视国家需要而定。但是对于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其经营业绩并不是靠国家给予垄断性资源,而是靠市场化招聘来的管理团队挖掘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培育与运作实现的,专业化管理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理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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