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6〕11号)
根据《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5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6〕3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大良街大门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0.1596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收回,同时收回大门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1.057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合计1.2167公顷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按规划作为滨河路(大门段)-大门东路及105国道大门隧道项目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滨河路(大门段)-大门东路及105国道大门隧道项目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大良街道大门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大良街大门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1.2167公顷(折合:18.2505亩),其中农用地2.394亩(园地1.5555亩、坑塘水面0.78亩、其他农用地0.0585亩)、建设用地15.8565亩。
四、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大良街道办事处与被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无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或者在收回土地通知发出之后抢种、抢养、抢搭、抢建的不予补偿。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收回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收回土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按被收回土地面积的15%在大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范围内被收回的土地范围外给大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预留发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收回土地单位负责。
超出以上收回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和标准的,按照大良街道办事处(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收回土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大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