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公示表(2012年5月)
经审核,以下家庭通过陈村镇各社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初审,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如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陈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出。(联系人:吴敏强;咨询电话: 23832213)
序号 | 所属居委 | 保障方式 | 户主姓名 | 家庭住址 |
1 | 勒竹 | 实物配租 | 何焕 | 旧圩淋塘一巷5号 |
2 | 永兴 | 实物配租 | 梁应来 | 旧圩茶巷4号301 |
3 | 旧圩 | 实物配租 | 林友锡 | 新圩民族路120号 |
4 | 赤花 | 实物配租 | 黄少娟 | 松庄巷11号 |
5 | 南涌 | 实物配租 | 欧凤祺 | 南涌民族路152号 |
6 | 旧圩 | 实物配租 | 黎洁霞 | 旧圩淋塘一巷2号 |
7 | 旧圩 | 实物配租 | 李玉湖 | 旧圩石柱街16号 |
注:一、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780元;2.家庭人均资产不高于14040元;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4.家庭各成员无享受固化宅基地配置。且不得存在5种情况:1.除解决基本生活和生存问题的必要支出外,有能力自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而未解决的;2.家庭成员有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且未落实处罚措施的,或擅自收养弃婴、弃童的;3.家庭成员中年满 18 周岁以上,虽有劳动能力但无参加工作,经区劳动管理部门等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4.家庭成员有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5.家庭成员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二、家庭成员的条件:1.具有我区城镇居民户籍;2.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3.在我区实际共同居住。
陈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