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桂街道安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届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安边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容桂街安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股份社”)。
本社地址:容桂街道安边大街5号。
第三条 本社在容桂街道党工委、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村)行政服务中心依法推进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征地拆迁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按照2000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股份社股权固化政策,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当时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得股东资格,但在第七届章程实施前,又不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途径,重新获得股份社配股取得股东资格的原村民,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为本社村居股东。
(二)第七届章程实施前,经股份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在办理继承、转让、赠与等手续时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登记为社会股东。
(三)本章程通过后,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转为社会股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三)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四)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五)审议、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村居股东户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的表决,应经股东大会2/3以上的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一)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报酬,“两委会”提出方案,并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八届理事会成员报酬标准如下:1、基本工资:理事长年薪24000元,每月为2000元:副理事长年薪21600元,每月1800元。理事给予误工补贴。2、计提工资:股份合作经济社当年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及其它总收入合计按3%计提。(不含征地款及卖地款。)
业务费按本股份社当年集体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合计的2%计提。
第十四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讨论决定2000元至3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和5000元至3万元的生产性开支项目。
(九)根据股东大会民主表决通过的《期满合同租金调整方案》或其他方案,负责签订、执行、督促合同的履行。
(十)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合理安排本社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二)负责本社出租或自营的土地、物业及其上的企业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社区对所负责该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该类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
(十三)履行本社章程以及股东大会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
(五)审批不多于2000元的非生产性开支以及不多于5000元的生产性开支项目。
(六)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股份社工作人员兼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超过监督小组人数的50%,对非脱产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给予误工补贴。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5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但对股份社年度收支预算内的,并且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项目,财务监督小组应予确认,不得故意阻挠,影响股份社财务结算。若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注明理由而拒签《理财报告书》的,理事会可将有关的开支情况在本社公开栏公示15天,公示期内,无1/10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可向第三方会计中介机构提交财务资料,作入账处理。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提出罢免动议。
(六)受理本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由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享有同等的权力,在财监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组员共同推举一名组员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股东、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身份必须是本社村居股东。
第二十二条 组织架构成员任职条件
(一)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
1. 未有拖欠集体租金或承包款(以本社登记挂账资料为依据核准确定)。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管制以上的刑罚或刑满释放已满三年。
3. 没有违反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已满五年。
4. 直属亲属不能同时任股份社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直属亲属包括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职条件:
1. 未有拖欠集体租金或承包款(以本社登记挂账资料为依据核准确定)。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管制以上的刑罚或刑满释放已满三年。
3. 没有违反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已满五年。
4. 直属亲属不能同时任股份社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直属亲属包括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理事会成员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取消其当选资格,当选职务缺额按照选举结果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换届选举工作,在社区(村)“两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选举办法应由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
(一)本社1/5以上村居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但需经社区(村)“两委”审核确认,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核准,方可进行。
(二)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由社区(村)“两委”主持。
(三)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通过罢免,原则上须进行补选。且被罢免的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能参加本届的重新选举,重新选举办法与换届选举办法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须经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同意,并召开股东大会补选。
现届理事会如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而影响本社正常运作的,社区(村)“两委”可确定一名人员公示15天,公示期内,无1/10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由该名人员暂时代为履行理事会职责直至新一任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四章 股份配置及流转
第二十七条 股份社的资产和收益按集体占20%、股东个人占80%的比例配置。
第二十八条 股份社现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均按1992年的现值进行清产核资,扣除各项负债后的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作为股份合作社的股本金,股份社所辖土地折价入股值。分别划定为(1)商业用地每平方米1500元;(2)工业用地每平方米500元,已在股份合作社成立时纳入股值数。
第二十九条 股东股份配置
按应配置股人口计算,年满16周岁以上的每人10股,满8周岁至不足16周岁的每人3股,不足8周岁的每人1股,计算时间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为准。
第三十条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前出生,不满16周岁或不满8周岁的股东,到满16周岁或满8周岁时,可按该年龄段的标准,在当时调整股份时调整,不必用现金购买。16周岁后股份数将不再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后出生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为截止时间,本股份社统计在册登记的并符合有关农业人口以及通过申请,可用现金购买方式获得本股份社股东资格。
第三十一条(1)凡是以前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违例生育者,均按原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2)从2009年1月1日起,违例生育按《顺德市贯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顺府发(2002)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超生的人员,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之日起,7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10年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超生二个及以上的夫妻,14年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分红及其它福利。
(3)股东违例计划生育,处罚期间,不能转让所持股份。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个人股可继承、转让、赠与,但不得抵押。继承人、受让人或受赠人必须为具有顺德户籍的中国公民。股东个人持有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总股份额的1%。持股人日后转为五保户,其股份归集体所有。
第三十三条 股权和股份的流转原则
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其村居股东、社会股东身份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关于继承。
1. 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
2. 继承人不是村居股东, 继承社会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 多个继承人继承村居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由继承人协商在非村居股东继承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继承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二)关于转让。
1. 转让人是村居股东的,转让股份后,受让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让人是多人的,由转让人在受让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让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2. 转让人是社会股东的,转让股份后,受让人在受让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让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 股份的转让须一次性全额转让;股份转让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三) 关于赠与。
1. 赠与人是村居股东的,赠与股份后,受赠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赠人是多人的,由赠与人在受赠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赠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2. 赠与人是社会股东的,赠与股份后,受赠人在受赠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赠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 股份的赠与须一次性全额赠与;股份赠与后,原股东的资格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经股份社同意,办理继承、转让、赠与,可以从多人中选出其中一人作为村居股东,其余作为社会股东。由第八届章程通过后执行,凡办理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村居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享受股份分红,但不享受股东的一切福利。
第三十五条 本社向所有股东按不同身份分别发放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股份继承、转让及赠与的办理程序按《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文件规定办理的股份流转,本社予以承认,并发放《股东证》。
根据《关于停止办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流转的通知》(顺农改〔2015〕3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7月1日零时起全面停止办理股份转让和赠与。股份转让和赠与的办理,将按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村居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等,但对已上橱窗公布和发至各家各户的财务资料或经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并已公布的财务资料,原则上不再接受查阅、审计。如坚持申请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的,可按《关于规范查阅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帐目问题的通知》(顺办发〔2002〕34号)规定,按重大事项表决程序表决。
(四)按所持股份享受相应的股份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社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所持股份份额享受相应的收益分配。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等,但对已上橱窗公布和发至各家各户的财务资料或经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并已公布的财务资料,原则上不再接受查阅、审计。如坚持申请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的,可按《关于规范查阅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帐目问题的通知》(顺办发〔2002〕34号)规定,按重大事项表决程序表决。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本社的经营风险。
(四)凡股东欠股份社款项的,必须在其股份分红和量化分配款中(全户)扣减,直至抵清欠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出让、拍卖按《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顺农改〔2012〕1号)、《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房产物业产权)公开交易基本工作流程(试行)》(顺农改办〔2014〕3号)和容桂街道的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文件规定,分级进入区、街道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施动态监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入股、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区、街道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经股东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六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依照区、街道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四十七条 新一届股份社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的10日内,在社区(村)“两委”和街道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组织召开股份社新旧理事会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等的交接手续。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理事会成员,全额扣减其当年基本工资和计提工资(基本工资和计提工资已发放的,则在其股红分配中扣除);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会计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统筹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五十条 本社应加强现金管理,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集体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五十一条 本社建立开支审批制度,资金开支要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对违反开支审批制度的,出纳员应拒绝支付。
第五十二条 本社日常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按《容桂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顺容桂街办发〔2006〕14号)、《容桂街道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容桂街办发〔2011〕4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社财务收支实行全面公开的监督制度。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提足固定资产折旧,提足集体积累。坏账处理程序根据容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坏账确认的法规及处理程序、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社每月的收支单据必须由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务收支情况必须于次月15日前张榜公布。村务公开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街道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顺办发〔2005〕47号)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社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09〕116号)规定执行。造价为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街道统一组织招标投标;造价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理事会自行组织招标。
第五十七条 本社聘用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包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生产成本后剩余的收入总额,再按顺序减除下列支出后进行按股份分红:
(一)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二)缴纳上级政府、居(村)委会的各项统筹费用。
(三)支付当年业务费用。
(四)支付债务利息,弥补上年亏损。
(五)支付行政费用及干部报酬。
(六)支付当年(财产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社每年分红1次,以本社发给股东的《股东证》上确认的股份数为依据,实行按股份分红,股红分配时凭证领取。集体股20%的股红划入公益金。
第六十条 属股份社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可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政策规定不得享受量化分配者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社每年须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每届理事会任期结束前须进行任期审计。审计的具体事项,按照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的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严格按照《容桂街道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
对不按《容桂街道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修改或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的理事会成员,自行终止其职务,造成本社经济损失的,由股东大会会议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相关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凡涉及较大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经济合同、以及农用地承包的经济合同,应到镇级农业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由司法部门鉴证)。新签订或变更的经济合同送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和中介代理组织备案。股份社设立一名报账员专门负责合同的管理,理事会成员不得保管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逃避服兵役者,停止个人股份分红两年。
第六十五条 凡股东违法被判有期徒刑的,在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作出判决之日起停止其股红分配,刑满释放后,返回原籍,由本人申请,股份社理事会批准,才能恢复当年度的股红分配。如在服刑期间死亡,包括犯罪死亡,或被司法机关处决的,其股权不得继承,转归集体股。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如有修改或变动(固化股权部分章节不得修改)须由理事会收集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如有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5年9月13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由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顺德区容桂街安边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一五年九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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