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救济 办法 通知
顺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济资金,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分为危重病特殊救助和临时救济两种形式。
危重病特殊救助是指区、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对由于遭受突发性的危重疾病、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的严重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给予的不定期、不定量的大金额社会救济。
临时救济是指区、镇(街道)和村(社区)社会救济机构对遭受较严重或长期疾病、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的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给予的临时性小额社会救济。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应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区民政局处理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事务。
第四条 危重病特殊救助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临时救济一年内可多次申请,每次最高限额4000元,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
临时救助的救济标准应根据我区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适度进行调整,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具有顺德区常住户口满二年的城乡居民,遭受较严重或长期疾病、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的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
第六条 具有顺德区常住户口满二年的城乡居民,患有恶性***(晚期患者除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手术(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经过自救和亲友救济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危重病特殊救助。
第七条 因投靠非配偶、直系亲属的其他亲属或在我区购房(不含自建房)后将户籍迁入我区的,自迁入之日起满五年,才具有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前款所列人员迁入后办理参加我区社会保险手续的,自办理手续之日起,视同具有我区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我区常住户口,而在区外单位就业或在区外长期生活的;
(二)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
(三)打架斗殴致伤的;
(四)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没有医疗价值的患者。
第九条 危重病特殊救助申请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保险,并得到保险机构理赔的,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由村(居)委会提供的《顺德区临时救济申请表》或《顺德区危重病特殊救助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属患病的应提交我区镇级(含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的应提交区社保局的理赔凭证和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报称事故详情及申请者自救和亲友助救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同意,提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临时救助的总金额初步方案,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公室审查。
第十二条 镇(街道)社会工作办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上报的资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由镇(街道)社会工作办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已对申请人发放临时救济金的,一般不再重复救济,但申请人仍有困难,经村(居)委会、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同意,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资料应另外包括申请人或代领人签收临时救济金的收据。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自收到镇(街道)社会工作办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一次申请总金额200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批准;一次申请总金额20000元或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加具意见后报主管副区长批准。
申请经批准后由区民政局向申请人和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发出批准文书,并列明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临时救助金额。
第十五条 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区民政局批准给予临时救助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人。
第十六条 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在审批临时救助申请过程中需向户籍管理机关查核申请人户口状况的,户籍管理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危重病特殊救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共同负担。其中区政府负担40%,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40%,村(居)委会负担20%。经区政府核定的经济发展缓慢的村(社区),其负担的费用,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临时救济所需资金视申请人困难程度,由区、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分别负担。村(居)委会能够解决的不上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解决的不上交区政府。如确实有特殊困难需区政府给予支持解决的,由区政府参照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负担的金额来酌情解决。
第十八条 危重病特殊救助款统一集中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申请人发放并监控。危重病特殊救助款必须由申请人签收,如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的,必须持申请人的身份证办理有关代收手续,方可代领。签收收据的复印件在收到批准文书7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区民政局,以备核查。
临时救济金由批准申请的临时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批准临时救助名单及金额明细表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款的,取消临时救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村(居)委会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领取临时救助款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给予纠正。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和镇(街道)社会工作办要对临时救助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检查,逐户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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