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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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6日发表
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 |
办理条件 |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颁布日期:2005-6-24,施行日期:2005-8-1)第十一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如:四轮定位仪、?h漆房等设备。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助工或技师、大专以上≥1人)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检≥1人,质检1人)。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主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的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三十八、四十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章。 | |
所需材料 |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一、二类汽车维修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设备相片(请用A4纸打印,一张纸4张图片); 5.环保符合要求证明; 6.消防符合要求证明;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9.按照审批条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0.外协设备的使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1.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或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 |
办理地点 | 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
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各镇(街道)派出分局窗口受理; 3.审核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5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和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备审核表(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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