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律意识淡薄酿苦果伪造医学文书终被罚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就如同空气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受法律的制约和保护。习***指出“法律要被全社会的人信仰”,意在指明法律信仰的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今天,卫监君要给大家讲的案例就是由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看完之后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情简要
2018年12月11日,三水区卫生监督所收到区卫计局信访转办单,信访转办单中附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根据检察建议书中所述,区某医院涉嫌伪造医学文书,三水区卫生监督所派出卫生监督员对该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经取证发现,2018年7月3日,该医院医务人员伍某经重新审阅过患者朱某2018年6月20日的CT影像照片后,在电脑中修改了医务人员梁某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CT号为CT015***的内容,并打印签名,签署出具日期时将该份CT影像诊断报告的出具日期伪造为2018年6月20日22时39分07秒,伍某存在伪造医学文书(CT影像诊断报告)的违法行为,最终受到了行政处罚。
●释法要点
本案中,伍某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其伪造医学文书(CT影像诊断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参考《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的规定,考虑到伍某伪造医学文书(CT影像诊断报告)未发现有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且能认识错误并表达改正的意愿,故对伍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延伸
就本案而言,伍某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违法行为发生必然受到法律惩处,但伍某所在的医院是否可以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呢?卫生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混乱、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主体缺位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因此,该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搜寻法律法规,发现该医院存在违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遂对该院进行立案查处,体现了此次处理的完整性。
一、伪造检查报告的时间是否无关紧要?非也!广大医务人员要引以为戒!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CT影像诊断报告属于辅助检查报告单,CT影像诊断报告的内容包含了一个重要因素诊断报告日期。广大医务人员要重视学法,出具辅助检查报告或者其他病历文书时,实事求是,才能有效避免医疗纠纷,减少医患矛盾。
二、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医务人员培训。伍某伪造医学文书(CT影像诊断报告)这一违法行为暴露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存在漏洞和隐患,也反映出当下部分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在执业过程中只注重提升业务知识技能却忽视了法律法规的学习,由此导致此类案件发生。因此,建议广大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让医务人员真正树立起依法执业意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