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府办[2008] 2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企业环境建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园式企业的申报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验收标准
第三条 花园式企业必须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
第四条 花园式企业须配备健全的绿化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绿化管理制度;保证绿化资金正常供给渠道。
第五条 花园式企业应积极开展植树绿化工作,有一定的绿地规模。一般工业企业的绿化用地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相关指标数据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绿化用地面积/企业用地总面积)达到18%~20%,但不超过20%。
(二)绿化率(已绿化面积/绿化用地面积)达到100%。
(三)一般工业企业的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企业用地总面积)≥25%,文娱等其它企业的绿化覆盖率≥40%。
第六条 花园式企业要求门前厂内绿化、美化、香花、净化效果显著,各种植物配置合理,四季常青,常年有花;有立体绿化、园林小品、绿化配套设施;室内、阳台有盆栽摆设。
第七条 花园式企业必须有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生长旺盛,修剪造型好,无病虫害,绿化设施完好,绿地清洁卫生。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项目的花园式企业,须规划设计绿化建设项目并做到与土建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九条 凡经自查达到花园式企业验收标准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区绿化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初审后的企业申请,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指导企业改进。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请表》(见附表),企业绿化情况总结、企业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人员或管护单位名单、绿化规划设计及验收材料、企业总体规划图、绿化现状平面图以及反映绿化景观面貌的过塑照片5张(5*7寸规格)。
第四章 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 区绿化委员会计划在2008年组织两期验收,时间安排分别为11月中旬和12月中旬。
第十三条 通过初审的企业要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于2008年10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区绿委办。2008年10月下旬起,由区绿化委员会和区建设局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2008年12月进行“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评比活动,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凡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区绿化委员会加具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如发现绿化指标下降,并在一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我区绿化认捐认种认养、营造主题林活动。凡参加认捐认种认养、营造主题林活动的企业,出资5万元及以上的,经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可在认捐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单独冠名主题林。
第十八条 凡由企业出资种植的花草树木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有需要砍伐、迁移的,要按照《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区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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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花园式企业申报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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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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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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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绿化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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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率(%) |
| 绿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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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绿化情况简介 |
二○○八年 月 日(盖章) | ||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意见 |
二○○八年 月 日(盖章) | ||
区绿委审查意见 |
二00八年 月 日(盖章) | ||
区政府审批意见 |
二○○八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