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08]13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项目
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项目
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实施方案》(明府办[2008]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前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联合审批包括审批办理过程中的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席会议及全过程的协调、管理。
第四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且能够同时进行的审批环节均应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展开工作,有关事项的联审程序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一)各审批单位均为首问责任部门,对来人、来电咨询有关工程报建事宜负责答疑解释,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准确指引到相应部门。
(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根据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性质分别确定牵头受理部门。牵头受理部门为首要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联审项目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包括受理、抄告、衔接、汇总等工作。
(三)各联办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受理、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对抄告后五日内仍未前来申办相关事项的,或提交的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主动***服务,提醒和指导申请人及时申办有关事项,并将有关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牵头受理部门。
(四)区行政服务中心为督办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进行全程管理、协调和监督。包括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进驻事项,开发和维护并联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完善改革方案,对审批业务进行协调和***督办等。
(五)有关牵头和联办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发的工程报建专用业务操作系统,接受区行政服务中心对审批流程的全程监管。对需使用本部门业务系统接件审批的部门,自行解决信息对接共享。
(六)未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受理部门做好工作。要根据工程报建所涉项目向牵头受理部门提供准确详细的办事指南,由牵头受理部门根据办事指南代为接件;要建立完善的联络员制度,加强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受理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业务资料的交接。需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部门要主动约请申请人并指导其按有关要求进行补办,或主动***服务,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七)并联审批资料通过抄告单告知、传真、计算机网络传输和申请者分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送。
第五条 联合审批实行抄告制和联审会议制。
(一)牵头受理部门将联合审批有关事项抄告各联办部门,各联办部门对联办事项要按规定时限完成,并将具体的联办意见限时向牵头受理部门反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需要联合会审和联合现场踏勘的,由受理部门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审会议由区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一般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召开。
(三)申请联审会议的部门要指导、帮助、督促申请人在联审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准备好有关资料。
(四)各参加联审会议的单位应派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联审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派代表参加或提出书面意见。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需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联办部门应主动约请申请人并指导其进行补办。
(五)联审会议要根据联审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各联办单位要严格按会议纪要要求,具体办理相关手续。会议纪要由申请联审会议的部门起草,与会单位会签,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签发。申请联审会议的部门应做好各类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协调督查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人要做到主动服务,部门之间、上下环节之间要主动协调,不得推诿扯皮。上一审批环节的牵头受理部门在完成本阶段审批工作后,应主动告知申请人下一环节的审批程序,并主动做好衔接、协调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接受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评;对违规操作和推诿扯皮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