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政府从2013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精神,提升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帮扶力度,近日,区人卫药监局、区财政局联合转发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2013年9月起,对我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人员按照提高后的标准按月发放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即本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由原300元提高到8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由原200元提高到600元,在发放9月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同时,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补发2013年7、8月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
我区着力贯彻落实佛山市政府大幅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精神,将进一步完善我区计生 “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有效解决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际生活困难问题。(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