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双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1〕1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双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革命老区建设
“双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双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扶持高明革命老区建设“双到”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1〕7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建设“双到”资金(以下简称“双到”资金)是指市、高明区、其他有帮扶革命老区任务的区和镇(街道)专项安排的用于改善高明革命老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革命老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双到”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区级责任单位负责的重点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属各镇(街道)负责的重点项目资金及其本级筹集的资金,由各镇(街道)财政局负责。
市、区及其他有帮扶革命老区任务的区、镇(街道)的对口扶持资金,区财政局收到款项后直接划拨到各镇(街道)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双到”资金的项目计划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除佛山市水业集团投入我区供水设施改善提升工程资金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外,“双到”资金统一由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分级集中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双到”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严格按经批准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双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九大重点项目:
(一)农村社会保障项目;
(二)完善革命老区教育设施项目;
(三)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四)老区农村安居工程项目;
(五)解决老区群众出行难项目;
(六)完善卫生服务项目;
(七)基本农田保护补贴项目;
(八)农业产业化项目;
(九)贫困户帮扶脱贫及村生活设施建设项目。重点用于贫困农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扶贫和产业化扶贫项目;解决贫困户子女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革命老区村农田水利、教育、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区各责任单位和各镇(街道)应在年初编制当年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计划表报区“双到”办,由区“双到”办审核、汇总后按程序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政府年度“双到”资金计划下达后,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符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严格按国库管理要求和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申请资金拨付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区级责任单位负责的重点项目资金,由区各责任单位按照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二)属各镇(街道)负责的重点项目资金,由镇(街道)社会工作局统一向本镇(街道)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三)村(社区)建设项目、贫困户扶持资金拨付,应先由村(居)委会向所在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镇(街道)社会工作局统一向本镇(街道)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双到”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
项目责任单位,要设置专门的明细子目进行会计核算,在核算的会计凭证上统一附上经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财政局要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收支上级和帮扶单位划入的“双到”资金,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年度“双到”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项目计划、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双到”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如要调整,必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区“双到”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双到”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双到”资金的报账人。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应与其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区政务监察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双到”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双到”资金及其他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上级新出台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流程示意图
资金管理流程示意图
1、区级责任单位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流程:
年初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当年项目方案和资金计划表 |
2、镇(街道)负责的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流程:
年初村(居)委会编制当年项目方案和资金计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