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7528号案郑智聪诉陈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公 告陈黎明: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7528号案郑智聪诉陈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752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陈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3635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43635元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郑智聪;二、驳回郑智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5.05元,财产保全费554.02元,合共1689.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639.07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