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255号案原告简绍鹏佛山市南海区南顺建材经销部诉被告严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严学林: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6255号案原告简绍鹏、佛山市南海区南顺建材经销部诉被告严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625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严学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简绍鹏、佛山市南海区南顺建材经销部归还借款本金79135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25日的利息15万元及以借款本金50万元从2017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本金291350元从2018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6%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息随本清);
二、驳回简绍鹏、佛山市南海区南顺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32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13.5元(原告已预交18213.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18213.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