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694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宇顺鞋材厂与被告刘上任保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605民初26947号
刘上、任保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宇顺鞋材厂与被告刘上、任保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694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刘上、任保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天宇顺鞋材厂支付货款51570.8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款项51570.8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89.27元(佛山市南海区天宇顺鞋材厂已预交),由刘上、任保健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天宇顺鞋材厂预交的案件诉讼费1089.2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