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9921号原告刘杰雄诉被告侯举王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侯举、王云菊: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9921号原告刘杰雄诉被告侯举、王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9921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侯举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51280元,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借款本金1751280元以月息1.5%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2日为1287190.8元;2015年3月22日之前的利息597059元;以上合计3635529.8元;2.被告王云菊与被告侯举连带向原告归还上述本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