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7395号原告苏怡颐叶健光诉被告蔡小燕周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小燕、周秀健: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7395号原告苏怡颐、叶健光诉被告蔡小燕、周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739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总计350000元(银行转账3400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2.两被告支付340000元借款利息至全部清偿本项本息之日止,暂计56600元(以本金340000元按月利率2%自未付利息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日,具体应付利息明细详见原告证据);3.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10000元借款之利息至全部清偿本项本息之日止,暂计250.13元(以本金1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出借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日);4.两被告偿还其从两原告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等七张信用卡中透支的欠款、未归还的分期消费借款及拖欠的银行利息至全部清偿本项本息之日止,暂计152602.18元,并依照银行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支付信用卡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本项本息之日止;并另行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152602.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5日计至全部清偿本项本息之日止);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