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南府〔2011〕300号 |
关于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为实施我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发展战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对九江大正新城汇昌旧城区改建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为了实施旧城区改造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区政府决定对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南海区九江镇汇昌工商业城范围内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南海区九江镇汇昌工商业城内所有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征收范围东至下北大道,南至大正路,西至下北工业区,北至大转弯板材市场。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九江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在公示期间未就《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故确定《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1)。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和《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九江镇人民政府或九江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未能与九江镇人民政府或九江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三)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清场,并将房屋移交九江镇人民政府处置。
六、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可于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九江镇汇昌工商业城动迁办公室咨询及索取相关资料。
***:1. 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 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界限图***2.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1:
九江大正新城汇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市、区“三旧”改造相关文件的精神,九江镇汇昌工商业城地块已被列入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区政府决定对其进行整体拆迁和提升改造。为保证该项目征收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汇昌片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南海区九江镇汇昌工商业城内所有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下北大道,南至大正路,西至下北工业区,北至大转弯板材市场。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九江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时间安排
(一)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由九江镇人民政府或九江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款金额。
(二)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完成商铺的经营搬迁、清场,并将物业移交给九江镇人民政府。
四、商铺征收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商铺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一)补偿标准
1.大正路边临街商铺,首层补偿9000元/平方米,二层建筑物补偿2500元/平方米,三层建筑物补偿1500元/平方米;
2.下北大道边临街商铺补偿7000元/平方米;
3.内街商铺补偿6000元/平方米。
以上补偿价包含被征收物业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水、电、通讯等附属设施,以及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
(二)补偿面积
1.首层商铺面积。已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以土地证面积、房产证基地面积或购铺时与汇昌公司签约的面积三者中最大的为准;未办证的,以购铺时与汇昌公司签约的面积为准。
2.二层、三层建筑物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测绘面积为准;未办理房产证的,由九江镇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商铺进行测绘,以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三)征收奖励、装修补偿和搬运费
1.征收奖励。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在1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清场及移交九江镇人民政府的,对首层商铺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奖励;1个月内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清场及移交九江镇人民政府的,不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
2.装修补偿及搬运费
(1)被征收人自主经营的商铺,给予首层每格商铺装修补偿3000元及搬运费2000元(合计5000元/格)。
(2)被征收人出租的商铺,给予每格商铺装修补偿3000元及搬运费2000元(合计5000元/格)。在租户没有拖欠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包括租金、水电费及各项税费等),再由被征收人补偿给租户。
(3)对个别豪华装修的商铺,被征收人可向九江镇人民政府申请,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四)征收补偿、征收奖励、装修补偿及搬运费的支付方式:
1.在被征收人与九江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5天内,支付征收补偿款的50%给被征收人。
2.在商铺搬迁清场并移交九江镇人民政府后5天内,支付余下50%的征收补偿款、装修补偿、搬运费及全部的征收奖励给被征收人。
(五)其他说明
对于部分商铺被征收人尚未付清购铺款的,其实收的拆迁补偿款按应收的征收补偿款(含征收奖励、装修补偿及搬运费)乘以已付购铺款的比例折算,即实收的拆迁补偿款=应收的拆迁补偿款×已付购铺款/应付购铺款。
五、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问题的解决
在本方案公布后,物业权属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九江镇人民政府提出。南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铺位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补偿程序的正常进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