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714号原告肖金海诉被告佛山市博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博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鑫金: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5714号原告肖金海诉被告佛山市博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571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86.69元(利息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贷款年利率4.35%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4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二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