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40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万豪家具有限公司侯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撤诉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侯万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万豪家具有限公司、侯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8406号],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84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万豪家具有限公司、侯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3.63元,减半收取计331.82元(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663.63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331.8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紫萱家具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