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8533号原告温则景诉被告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8533号原告温则景诉被告中山市百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853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铜排货款7661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陈秋婵及王阳阳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