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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NHFG2016004主动公开  南府〔2016〕1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035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佛民保〔201516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施个人差额救济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统一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指导、督促检查和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管理和维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运作

    编制区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其相关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协调、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人大批复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联合民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申请的审核、审批和资料档案管理,并负责编制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  各社区负责对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救济信息公示和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区居民经济状况核查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并有本辖区劳动部门出具本人有正当理由仍不能就业的证明,且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

    (三)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下岗及退休人员;

    (四)其他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
   (一)家庭拥有非日常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有超出南海区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法定劳动年龄(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普通高中、职中就读的除外),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以及无业、下岗等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一年内本区劳动部门或其他部门合共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吸毒***造成生活困难的  

    购买商品房或其他物业不满五年的;

    (五)人户分离,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超过年以上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

    十二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或与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生活失踪人员;

    (三)在押服刑人员。

    十三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救济各类养老保险待遇收入及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个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农村股份分股息(红利)以及各类存款和利息;

    )政府征用土地所给予的征地补偿金;

    遭遇人身伤害获得赔偿的生活补助;

    (十)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残疾人各类政府补贴,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居家安养费、机动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

    (二)各级政府或社区每月给予低于300元以下(含300元)的补助金,包括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的转业、退伍安置费老人保健金或生果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金等;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慰问金

    (四)遗属生活补助金、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按规定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六)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

    (七)负伤获得的护理费;

    (八)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或获评见义勇为称号,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九)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收入具体计算办法

    (一)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普通高中职中就读的除外),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
    1.男在16周岁-45岁(含45岁)、女在16周岁—40岁(含40岁),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
    2男在46岁-60周岁、女在41岁-50周岁,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农村居民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

    )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养殖水产品、三鸟、牲畜等经济收入,按照农林牧渔业具体价格核定,扣除成本后所得作为全年实际收益
    (五)农村股份分红按上年度分红收入计算。

    (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其他劳动能力,且参加劳动就业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按实际收入的50%计算

    (七)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持有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医疗诊断证明书,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内就读全日制高中或大学可从家庭月总收入中扣除当年低保标准金额1.5倍,再计算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

    (九)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哺乳期或近三个月内需照顾患有重病(参考《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南府〔2012203号)中规定的大病病种执行)的直系亲属而不能参加工作的计算家庭收入时,此期间收入计算。

    )因拆迁危房改造而取得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的结余资金,计入家庭收入。
    核定购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住建部门规定的公共租赁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计算,超出标准的面积按照当时购买价计算其价值,并计家庭收入。

    (十一)法定赡养义务人,其赡养费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抚养费计算方法,按其月均收入的20%计算。赡养人为低保或临界低保家庭的,可不计算其赡养

    (十二)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促进自立脱贫,对于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可继续保留享受3—6个月的低保救济

    (十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籍不在同一镇道),应分别在各自镇道)进行申请,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户籍在同一镇道)不同社区,可选择在其中一个社区或分别在各自社区进行申请,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入户调查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  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内容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须填写申请低保救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入户调查的内容:

    (一)户籍状况,包括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家庭成员是否共同生活等;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详见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三)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高档家用电器、古董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品。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供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自申请之日起,社区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7日)通过本社区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调查报告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意批准给予低保救济的,明确低保补助金额,并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保时有争议的、享受低保救济期间有异议的或核查小组对核查结果难以把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民救〔20147号)规定,启动民主评议程序,对异议家庭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进行表决认定。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保护低保家庭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七章  定期复核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对在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定期复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和入户调查两种形式,其中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经复核,发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调整增发、减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需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书面告知说明理由,并收回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八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按照55∶45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七条  低保工作经费按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3%的比例测算,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低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低保宣传资料印制,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及业务培训,为低保对象提供心理援助、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家庭通过弄虚作假或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其低保救济,并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低保家庭成员有义务及时告知社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条  经办人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三十二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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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01:01:3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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