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583号案原告孟学文诉被告吴兴财民间借贷纠纷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兴财: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3583号案原告孟学文诉被告吴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兴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2200元及支付以202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孟学文;二、驳回原告孟学文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吴兴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4.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兴财负担。由被告吴兴财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