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410号案原告吴锷成诉被告林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焕容: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5410号案原告吴锷成诉被告林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41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2018年4月2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2.确认粤(2016)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017688号,登记抵押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6号302的债权385000元有效;3.被告返还欠款本金385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24665元;5.被告支付利息暂计到起诉时,以每月利息8050元计算,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六个月,为48300元,以上请求的合计为457965元;6.实现担保物权对粤(2016)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017688号,登记抵押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6号302的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赵芸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