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里水镇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里府〔2008〕27号
关于印发里水镇计划生育家庭
节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机关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里水镇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里水镇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及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和《南海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属本镇户籍,符合政策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政策规定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术后180天内)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皮埋)的家庭,以及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政策规定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且小孩到2008年1月1日未满14周岁的家庭。
(二)奖励办法:
1.已办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皮埋)或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认定因特殊情况暂缓上环或皮埋的,小孩到2008年1月1日未满14周岁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注:夫妻一方属本镇户籍,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发放5元),直至子女满14周岁止;小孩在2008年1月1日后出生,父母在规定时间内办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皮埋)的,由办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注:夫妻一方属本镇户籍,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发放5元),直至子女满14周岁止。
2.小孩在2007年1月1日后出生,父母在规定时间内办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皮埋),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注:夫妻一方属本镇户籍,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确因身体不适宜等原因而不能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经出具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镇(街道)计生办同意缓期落实,奖励金可在落实措施后予以发放。否则,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发放办法: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村(居)委会申报,镇计生办审批后,于每年年底发放;属于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单位统一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由对象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初审,镇计生办复核、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发放款项由镇政府全额划拨到各村(居)委会代发。
二、对符合政策生育落实绝育措施家庭的奖励
(一)奖励的对象:夫妻双方中具有本镇户籍的一方,符合政策生育,在2008年1月1日后主动按时落实了绝育措施,即按政策规定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术后18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二)奖励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的节育奖奖励金。确因身体不适宜等原因而不能及时落实绝育措施,经出具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镇(街道)计生办同意缓期落实绝育措施的,节育奖励金可在落实措施后予以发放;否则,不予发放节育奖励金。
(三)发放办法:由奖励对象本人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实施绝育措施相关医院证明的原件,填写《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发放表》一式两份,经村(居)委会审核确认,由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后发放节育奖励金。
三、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或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奖励金的对象,在领取奖励金后有政策外生育的,则取消其奖励资格,追收回已领取的保健费、奖金。
四、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里府办[2007]2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