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134号原告毛镜英诉被告招耀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招耀年: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134号原告毛镜英诉被告招耀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13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7日为678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共暂计387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