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禅城区2013社保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3〕111号)
禅城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13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禅府办【2007】170号)的规定,结合省、市有关社保费缴费工资方面的最新文件要求和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相应调整如下:
一、在编人员(缴费标准为“机关”)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2013年8月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130%计征(即4372 元)。
(二)2013年8月起,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市月平工资(即3090元)计征。
(三)2013年7月起,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度市平工资3850元的80%核定,即3080 元(全市统一执行时间)。
二、政府聘员缴费标准从2013年7月起按企业缴费办法执行,基数调整如下: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均以本人2012年月均薪金收入(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作为缴费基数(在2012年度省平工资4215元的60%--300%范围内核定,即缴费工资低于2529 元的,需按2529元作为缴费基数)。2012年月均收入有变动的,由单位为其个别申报调整。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度市平工资3850元的80%核定,即 3080元(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统一标准,统一执行时间)。
(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在2012年度市平工资3850元的75%至300%范围内,根据参保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2888元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11550元核定。
三、非在编人员按企业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调整规则参照企业单位的规则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