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家企业停产停业三水开启最严安全隐患整治
佛山市三水区掀起了近年来规模最大、力度最严厉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风暴。数据显示,自11月21日行动启动以来,全区检查各类场所20128家,现场整改消防隐患8696处,清理违规住人3344人,清理违规停放的电动车605辆,行政拘留73人,停产停业1229家,查封765间,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
12月5日,南山派出所民警在南山镇漫江大道某建筑工地开展日常消防巡查期间,发现有3名男子正使用电焊进行施工作业,现场火花四溅,作业区域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和其他防护措施,且作业处距离可燃物较近,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经查证徐某等3人均未参加过任何相关的安全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没有任何消防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三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12月18日,大塘派出所对辖区“三小”场所进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回头看”时,发现原本于12月14日,因违规住人被依法临时查封的某副食店正处于正常通电并营业的状态。副食店负责人杜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类似的情况日前还出现在西南街道河口一带。近日,西南派出所在检查行动中发现日前被查封的3家副食店私自接通电源,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目前,3家店铺负责人均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12月19日上午,西南派出所、街道安监、供电等部门联合行动,到德兴路、河口片、南岸片等“三合一”场所密集片区开展消防检查和复查。当日,检查组在海侨街某健康管理中心检查期间,发现该店多处未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且在阁楼违规住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随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对于整改要求,店铺负责人曾某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寻找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竟当场将查封现场笔录、告知笔录、检查记录表等法律文书撕毁。因曾某拒绝执行整改、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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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公安提醒:这13种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13种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拘留: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南方+
【记者】魏英
【通讯员】三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