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
关于公布南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
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通告
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现将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18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二、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36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县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南澳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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