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05%、0.1%、0.15%、0.2%、0.25%、0.3%、0.325%、0.35%。
二、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因素进行浮动。实施浮动费率后实际缴费费率高于0.4%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仍按0.4%执行。
三、为减少对用人单位缴费操作影响,实现国家和省部署的降费目标,对2019年5月已按原费率标准征收的,在6月加大下调费率比例,即6月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实际缴费费率为:0.04%、0.08%、0.12%、0.16%、0.2%、0.24%、0.26%、0.28%。2019年6月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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