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发展地方民政事业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军队落实政策人员、伤残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抚恤、优待、残疾军人调级换证、烈士报批、褒扬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部队退役人员信访维稳有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孤寡老人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
(五)负责街道(镇)和居(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际、街道、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 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政策,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孤寡老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婚姻登记、社团登记及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殡葬改革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殡改目标责任制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 负责监督管理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的发放、使用。
(十二)负责老龄工作的日常事务,制订老龄工作规划,抓好老龄服务设施建设,发展老龄事业。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5个股(室):
(一)办公室(老龄工作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人事、文秘、会务、信息、宣传、档案、信访、计生、保密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文明创建和行风建设;负责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和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年报、统计台帐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民政经费的预、决算和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及代管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街道(镇)的老龄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权益;协调和引导老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区委、区政府、区老龄委和上级老龄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优抚安置股(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及区直困难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认定工作;负责伤残军人评残及调级换证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军民共建活动;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部队退役人员信访维稳有关工作。
(三)救灾和社会救助股
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救灾工作,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统计、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执行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四)社会事务管理股(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拟订老年事业发展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办理老年优待证;指导居家养老工作,审核居家养老对象和服务人员资格;发放并管理政府老年优待金;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年审、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评先表彰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乡(镇)、村的设立、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