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鹏社委〔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17年8月22日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46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深圳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办字〔2014〕6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深圳市社工委和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深社委发〔2015〕1号),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法律监督,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统一登记、依法监管、各司其职、分类负责、协调联动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格局。到2017年底,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依法推进、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一)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
1、加强与市委政法委沟通联系,做好工作对接,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工作要求。
2、会同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组织召开社会组织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根据市委政法委相关要求,做好基于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的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4、整体协调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所主管(指导)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二)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2、在市民政局指导下,贯彻执行《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有关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配套办法。
3、配合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共享机制,负责定期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年检抽检信息、评估信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上传至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报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报送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行政指导信息和查处违法行为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4、配合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整体协调各业务(指导)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所主管(指导)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5、负责对社会组织遵守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
1、根据******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2、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监管各自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以下具体事项: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批;
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的初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依法监管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业务活动;
依法查处属于各自业务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
负责申请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前置审批;
负责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前置审批;
负责社会组织申请列入《大鹏新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的前置审查;
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前置审查;
负责监督社会组织上报关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负责监督社会组织上报关于涉外活动和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应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的工作。
(四)大鹏公安分局
1、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查处社会组织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违反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管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工作。
3、加强对网络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网络社会组织的活动。
4、将查处的社会组织及其人员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违反治安处罚法等行政违法案件,相关组织及人员信息、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按程序录入公安网相关数据库,与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数据共享。
(五)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对社会组织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进行价格管理。
(六)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
1、依法对政府委托社会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推动新区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市场主体廉洁从业意识,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局
依法承担社会组织设立商事主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社会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制止、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行为。
(八)新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地方税务局
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管、依法查处社会组织涉税违法行为。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
(九)各办事处
依职权协助新区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
三、推进措施
(一)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的总体框架下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各有关单位在社会组织行政监管方面应当使用该平台,充分发挥该平台集政府行政监管、社会组织自我监管、社会公众监管“三位一体”的功能优势。
各有关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作为该平台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录入与内容更新工作。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分别报送至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和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若联络员发生变动,请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和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社会组织行政监管情况录入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二)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组织召开社会组织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大鹏公安分局、发展和财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局、新区国税局、新区地税局、各办事处、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联席会议制度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会同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另行制定。
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与单个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会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发起,对社会组织的投诉案件、敏感特殊类社会组织的监管等重大事项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三)建立社会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机制
由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牵头,建立公安、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市场监管和相关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参与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行为,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联合执法:民政部门及公安、财政、审计、各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民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以及单个部门无法解决需联合执法的,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启动联合执法。
2、专项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态化抽检,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和常态化抽检时,通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平台推送信息,邀请公安、财政、审计和各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四)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通过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各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公开组织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以及与公益相关的其他信息,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评议监督。方便和鼓励公众了解社会组织信息,依法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畅通投诉、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渠道,形成公众自愿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监管的氛围。
(五)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
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引导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治理机制。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积极培育、引进社会组织专门人才,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六)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宣传工作
新区政法办公室(社工委)、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举措,宣传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引导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提高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度,推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及时、客观、准确地报道社会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