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98号(深圳市海霸渔具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9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海霸渔具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2G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日,深圳市、市区联合执法组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沙河工业区D6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主要从事渔具的生产,主要工艺有注塑、喷漆、烘干、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未排放废水,负责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017年8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908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33号),该项目属于N 轻工:116、塑料制品制造(其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和录像、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1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