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汕府〔2002〕159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汕头市的信用建设,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属无照经营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凡有无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逾期拒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继续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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