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湖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劳动力转移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龙湖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8〕22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龙湖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我区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力争到 2012 年,新增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1.8万人,全区非农就业比重达到 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2000人,年均培训400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 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二、加强规划,分类培训
(一)落实转移就业培训任务。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技能教育和岗前实用技能培训工作。在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劳动力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各街道(镇)于每年1月25日前将编制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年度工作计划报区劳保局审核。区劳保局会同区教育局、财政局于每年4月25日前将年度培训任务(含分类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街道(镇)和区有关部门。
(二)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对本区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 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未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已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本人愿意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所在地的街道(镇)应安排其参加培训。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和转产转业渔民,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农村中青年劳动力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从2008年起,本区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已规定补贴标准的,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省没有规定补贴标准的,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农村贫困人口,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文件执行。
三、规范管理,确保实效
(一)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摸查和指导。要开展全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全区可开展培训的机构和培训能力情况。区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专人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登记造册,对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的个人培训需求数据库,对农村人年均收入低于1500元的贫困户青年劳动力和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要单独填造《农村贫困户青年劳动力技能培训名册表》和《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技能培训名册表》,以便确定分批受训人员名单。要加强培训的需求预测,指导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及培训内容。
(二)加强教材开发和师资队伍建设。要在统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标准、工种鉴定标准、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规范鉴定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区培训基地要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在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各街道(镇)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加强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鉴定标准和教材开发,聘请企业、行业技术能手任教。加强鉴定考评员队伍的建设,动员组织企业的技术骨干参加考评员考试,扩大充实区的考评员队伍。
(三)建立全区统一的培训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对培训班教学效果进行综合测评。组织培训学员参加市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切实提高考证率和合格率。要利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对农村劳动力普查登记、发动报名、订单登记、培训鉴定管理、推荐就业和***服务等工作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化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每个环节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核拨补助资金。
(四)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经费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足额到位安排好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宣传促培训工作机制,帮助农村劳动力更新就业观念和培训意识,形成一个重视技能、崇尚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窗口,开展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公布培训专业,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及订单式培训信息,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培训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企业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四、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综合基地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依托、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培训格局。加强对区培训基地、企业、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以区培训基地为龙头,通过在各街道(镇)设立分教点,构建覆盖全区的技能培训骨干网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专业性的培训机构和基地,大力推动行业、企业特有职业的培训考核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全区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布局,统筹兼顾,建立一批规模大、效益好、质量高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广泛开展校企联合,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企业用工需要,针对不同群体提供特色培训服务,结合各个街道(镇)的实际和产业特色,发挥当地龙头企业在师资、场地、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实现培训与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的紧密挂钩。
(二)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综合基地建设。要结合产业园区的建设,建设一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综合基地,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技能型人才。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综合基地要具备农村青年劳动力资源调查、人员选送、岗位收集发布、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就业安置和***服务等功能。
(三)丰富办学形式,实现培训就业一体化。要因地制宜地在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委托培训、送教***和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结合企业实际切实开展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要建立起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衔接机制,广泛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引导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商订培训输送农村富余劳动力协议,并按协议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实施全区SIYB创业富民培训工程,建立创业培训学员的实训平台和后续***服务,让更多的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真正达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登记报名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结合进行,有计划地在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动员更多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有针对性的技能型、复合型劳动预备制培训和技工教育。
五、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服务
(一)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经贸局、区外经贸局、区统计局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工作机制。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经贸局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转移(含搬迁、新建、扩建)到本区的企业应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用工需求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用工需求情况向社会发布。
(二)开展全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统计局制订全区农村劳动力普查方案,组织对全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详细的摸查,进一步掌握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具体人数、年龄、文化技术结构、就业愿望和就业意向、就业失业和成长等情况及数据。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数据录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安排或由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三)加强技能培训组织发动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编印培训就业材料和手册,免费提供给农村劳动力查阅;要建立发动参加培训的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将发动培训任务下达到各街道(镇)、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对成功发动农村劳动力参加并完成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文件执行。
(四)加强就业服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类机构组织提供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组织订单补贴。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服务,对通过***服务使转移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补贴。
(五)加快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加快完善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力转移规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完善区、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建设,落实财政拨款编制,落实经费和人员。要以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为契机,建立培育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省、市、区、街道(镇)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全面建立远程见工系统,提高劳动力信息共享程度,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将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
(六)把产业转移园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载体,重点安排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
1、推动产业转移园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加快龙湖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制订产业转移园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激励办法。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收集产业转移园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订单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街道(镇)要参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做法,加强与企业合作,承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环节,开辟生产车间或村居作坊,建立一批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2、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要加强企业用工宣传引导,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参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政策和办理程序,对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 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市政府制订的文件执行。
六、明确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
(一)职责分工。
区劳动力转移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劳动力转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区劳动力转移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劳动力转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统筹调剂各类职业培训教育资源,确保完成培训任务;牵头制订完善转移产业岗位申报的具体办法;会同统计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组织发动生源,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后就业相关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牵头开展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订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 观经济社会政策。
经贸部门要结合产业转移工作,协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制度;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组织产业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评。
教育部门要组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积极发动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的需要,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转 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制订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入户的优秀农民工纳入城镇廉 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普查和抽样调查,建立相关统计分析制度。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为农村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开办企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简化办理手续并给予减免收费优惠。
(二)加强经费保障。
省、市、区财政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财力较弱地区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和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及区劳动保障局与区财政局商定的其他项目。各街道(镇)也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要研究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运作机制。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制订。
(三)加强监督考核。
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考评。各街道(镇)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主题词:农村 劳动力转移 办法 通知 |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林百欣科技中专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1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