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
汕府〔20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区(包括龙湖区、升平区、金园区、达濠区、河浦区,下同)城市规划和土地房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妥善解决市区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涉及确权发证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决定如下:
一、凡在1999年6月11日(即市人民政府颁布《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汕头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之日)前市区范围内已发生的违法建设并销售或转让的下列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处理,适用本决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建设的商品房,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以集资、合建、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建设的商品房,以及以其它违法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商品房;
(三)违反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质量监督和消防管理等规定建设的商品房;
(四)城市原村庄范围内(以下简称“城中村”)利用村民宅基地违法集资、合建或自建后非法转让的各类房屋。
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城中村”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清查处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清查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凡“城中村”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根据其违法建设的性质和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全部或部分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的;
2、占用城市道路或建筑退缩地带的;
3、占用城市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河海岸线等城市公共用地的;
4、占用河道、渠道、电力高压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标志或其维护地带的;
5、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物安全的;
6、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7、影响城市安全的;
8、影响城市净空控制,妨碍飞行安全或微波通讯的;
9、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不符合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等消防要求的;
10、严重污染城市环境,不能整治的;
11、破坏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古迹保护区、古树名木的。
(二)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给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三)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属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保留使用的,给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四、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依据本决定第三点第(二)、(三)项规定补办规划报建手续后,视其不同情况,由经办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单位、集资人、合作建房当事人、作价入股各方,下同)向有关部门补办以下手续:
(一)工程建设过程有质量监督机构介入监管,且质保资料基本齐全,按基建程序补办手续后,给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对加层叠建工程,经该工程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算,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补齐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补办有关手续并确认质保资料基本齐全后,按程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三)对未经建筑工程质监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建设项目:
1、具备检测认定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委托建筑工程质监部门进行技术检测。经检测确认,建筑物无质量隐患的,经办机构可凭建筑工程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认定书,向市建设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申办《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
2、不具备检测认定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向所有购房者发出《质量责任承诺书》,并由全体购房者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上签名确认,经办机构凭《质量责任承诺书》向市建设局申办《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
3、工程项目属经市建设部门审查确认,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采取补强加固措施的房屋,或属经建筑工程质监部门检测为危房的,不予补办相应手续。
(四)未经公安消防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对其进行消防检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办机构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确认并出具明确是否具备使用条件的《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市建设、公安消防部门按前(一)、(二)、(三)、(四)项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用地手续。
(六)属本决定第三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按有关规定需配套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的,经办机构应负责配套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经办机构已落实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的,在其将相应的建设资金足额存入市建设局指定的银行帐户后,可按本决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其配套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部门组织落实。经办机构未能落实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按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的建设规模核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建设资金,经办机构在落实相关资金并存入市财政设立的专户后,方可按本决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五、经办机构在办妥本决定第四点规定的手续后,可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书或《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申办确权发证手续。
凭《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备案书》办理产权登记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在产权证书显要位置注明“补办手续房屋”字样,以示区别。
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经办机构和承建单位必须承担其承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
六、依据本决定第三点、第四点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其应缴纳的地价款、税费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在“城中村”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制订村(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经批准的村(居)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照本决定第三点的原则,对予以保留和必须拆除的房屋进行审查认定,并以村(居)为单位,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经认定予以保留的房屋,由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和现业权人联合申报,同时由现业权人分别提交房屋质量业主自负的书面具结和无条件服从城市规划的书面承诺,并由所在村(居)加具同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意见。
(四)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为房屋业权人补办用地手续,并按以下标准收取有关税费:
1、以各业权人分摊的基地面积按三类地区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地价款;属自建自用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免予补交地价。
2、房屋业权人为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500元的课税价格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税费;房屋业权人为其它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600元的课税价格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税费。课税具体标准,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和外装修标准,按不同建造时期和房屋所处的不同区位,由税务机关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五)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为房屋业权人核发房地产权证,并在产权证书显要位置注明“补办手续房屋”字样,以示区别。
八、“城中村”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补办手续所收取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上缴和扣除相关的办理手续费用后,其余资金原则上由区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专项用于涉及片区的学校、市场、消防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九、对1999年6月12日起发生的违法建设的商品房、私建合建房,由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办机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决定正式施行之日起2年内,依照本决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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