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J2009003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
各供应商: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采购人)的委托,对其所需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编号:SCJ2009003),凡具备本项目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加谈判。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1、包组号:一。
包组内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
2、用途:医保。
3、数量:1项。
4、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承保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业务。为减轻城镇职工就医治病的经济负担,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符合《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充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住院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下称承保人)按比例予以补偿。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且具有经营健康险保险业务资格;
3、2008年汕头分公司营业额达到1.8亿元以上,其一级法人公司收支状况良好;
4、具有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有依法交纳税收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2006、2007、2008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在行业内有良好信誉。
三、谈判须知:
(一)、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报价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2、谈判文件的澄清
2.1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和研究,如发现有遗漏、错误、词语含糊等情况或其他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澄清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但不涉及问题的由来,并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将答复发给已领取谈判文件的每一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谈判文件的补充和修正。
2.2为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供应商若发现谈判文件中含有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请及时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以书面方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提出澄清要求的视为理解并接受。
2.3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澄清要求,必须最迟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被受理。
3、谈判文件的修改
3.1谈判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3.2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3当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报价文件的编制
1、报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报价文件和与报价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汉语。
1.2除项目规范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报价文件的组成
2.1报价文件资料清单
2.2报价表(由供应商自制)
2.3相关服务计划(质量保证、验收、售后服务方案及细则)
2.4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5合法资格证明文件及资质证明文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经谈判小组核对后退回)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供应商必须自愿承诺
3.1能按现行的国家规范、规程、行业标准和地方规章、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项目实施。
3.2能承担由于自身质量的问题,使采购人免受由此产生的来自第三方的一切赔偿、索赔、指控和诉讼。
3.3能按要求保质量、如期完成。
4、报价文件格式
4.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使用谈判文件所提供的报价文件格式。
5、报价
5.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完成本谈判项目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2供应商的报价必须包括满足项目要求的一切费用,包括应缴纳的政策性规费、劳保费用、税金等,系供应商履行本项目项下全部义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之不变价格。
5.3对没有填报的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计之中。
5.4供应商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及项目的具体需求,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进行编制、说明,作出实质性响应。若成交,应按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实施。
6、合同内容的变更
6.1项目实施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合同内容变更,均须通过采购人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7、报价货币
7.1本项目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8、报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1供应商应按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提交报价文件。
8.2报价文件应将所有报价文件分别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谈判文件规定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处须完整签名。
8.3报价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封面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报价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名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无效。
8.4全套报价文件应完整打印,打印必须清楚,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报价文件签字人签名。
8.5报价文件副本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报价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
8.6报价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整份报价文件加盖骑缝章(既是将整份报价文件的纸张边缝连在一起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三)、报价文件的提交
1、报价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1报价文件的装订要求:报价文件应按报价文件的编制中规定的内容装订成册并包封。
1.2报价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
1.2.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谈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1.2.2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3如果报价文件没有按本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报价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将予以拒收。
1.4报价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公章。
2、报价文件的提交
供应商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报价文件。
3、迟交的报价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
(四)、谈判
1、谈判
1.1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谈判。由汕头市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单位的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1.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3不按规定提交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并退还给供应商;按本须知“报价的有效性”确定为无效的报价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1.4供应商少于三家或有效报价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废标后重新采购或报汕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2、报价的有效性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丧失报价资格。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追究供应商赔偿损失责任。
2.1供应商不符合“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2供应商串通报价行为:
1)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
2)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成交人,然后再参加报价;
4)供应商之间其他串通报价的行为。
2.3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报价,指供应商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报价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4报价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5报价文件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6报价文件填写不全或报价内容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7报价文件逾期送达的。
2.8报价文件上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9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谈判会的。
2.10法定代表人到会未提供法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无到会时被委托人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
2.11提供虚假材料的。
2.12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原件而未提供的。
五、谈判程序:
1、本次采购按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其中专家2人,在汕头市监督部门和采购人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报价当天由采购人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谈判前确定,并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
2、谈判小组阅读谈判文件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后,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报价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付款方式、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
3、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密封报价及作出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4、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曾经承保过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六、采购项目需求:见***。
七、接收报价文件时间、谈判时间、方式及地点:
1、接收报价文件时间:2009年6月4日上午9:00-9:30截止。逾期送达和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不予接受。
2、谈判时间:谈判小组接到供应商报价文件后通知供应商。
3、地点: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汕头市中山路协华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人:赵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754-88521305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江先生、黄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817979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8179795
3、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赵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4-88521305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采购项目需求
为减轻城镇职工就医治病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承保对象的保费综合利用效益,我市于2001年开始由商业保险公司(下称承保人)承保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承保人按比例予以补偿。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有关问题的复函》(汕府办函[2009]72号)精神,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一家规模大、信誉好、服务网络全、管理水平高、承保能力强的承保人,从7月份起承保我市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业务。
一、承保内容
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参保人出院时间为准),符合《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充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住院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提供按比例补偿的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补偿比例是:
参保人单次住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部分,承保人赔付90%,参保人自付10%。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多次住院就医的,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部分,承保人赔付90%,参保人自付10%,但一个社保年度内承保人对每个参保人的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9.8万元(含19.8万元)。
二、保费标准及来源
保费标准由承保人根据保险内容确定,但不得高于每人每年66元。保费由参保者个人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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