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生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金府办〔201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金平区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金平区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
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关于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平和诚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省、市的《意见》,依据新旧《条例》奖励政策的连贯性和系统性,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的原则,妥善解决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的问题,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本区现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本区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企业关停并转、改制、破产时已领取一次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除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⑵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且终身没有收养子女的。
(二)本区现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且终身没有收养子女的;
⑵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对象,本人已经死亡的,可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申请。
(四)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执行,不列入奖励对象。
三、奖励补助标准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
1、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且终身没有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且终身没有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无单位的人员:
1、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且终身没有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的且终身没有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奖励补助金支付主体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退休时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退休后原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接受或合并原单位的现单位支付。
(二)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三)企业(国有、集体、中央、省驻汕、市属)经确认属于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现户籍地财政支付。
五、奖励补助对象的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原单位负责支付。
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企业,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并支付。
(二)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
1、企业(国有、集体、中央、省驻汕、市属)属于2006年至2008年3年连续亏损且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可提出无支付能力申请并填写《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附上2006年至2008年3年由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职工工资发放表,并报送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计费用由该企业负责。
2、区属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发放,比照企业(国有、集体、中央、省驻汕、市属)的规定。
3、关于单位无支付能力奖励对象的申请程序,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的奖励对象,应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汕头市退休人员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表1)》。所在单位经确认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然后由所在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汇总并填写《汕头市解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一)》或《汕头市解决无子女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生活补助登记表(二)》,分别送奖励对象的户籍地居委会,经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核实,最后报送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确定奖励资格。
(三)属于本区城镇无业人口,向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汕头市城镇居民(无单位人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表2)》,户籍地居委会填写《汕头市解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一)》或《汕头市解决无子女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生活补助登记表(二)》,送街道计生办核实,最后报送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确定奖励资格。
夫妻双方现户籍地在同属金平区,但不在同一街道,在女方现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现户籍不在同一个区的,分别向各自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配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并经街道人口计生办提出意见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四)属于空挂户的独生子女父母,须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属于户口迁移且在2004年1月1日之后迁入金平区的,须提供原户籍地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迁出前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五)凡属符合一次性奖励补助的对象,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的,按个人自动放弃奖励补助处理,今后不再受理。
(六)奖励补助对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补助金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奖励补助金支付方式
1、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2010年1月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2、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未奖励对象的核实工作
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历史遗留的未奖励对象,超出了当时条例规定的奖励对象范围,因此,街道要依据当时我省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定义进行界定。同时,由于认定时间跨度长,要切实把好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属主管出具未奖励的证明关,并加强区与街道之间、街道与街道之间的沟通联系,严格核实过去单位未办理奖励和现在的单位无能力兑现奖励的情况。
(二)督促有关单位兑现奖励
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在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摸底、调查、登记、确认工作。对情况复杂的个别单位,也应在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调查登记确认。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
***:1.汕头市退休人员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表1)
2.汕头市城镇居民(无单位人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表2)
3.汕头市解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一)
4.汕头市解决无子女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生活补助登记表(二)
5.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