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J2009009汕头市城镇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竞争性谈判采购
各供应商: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采购人)的委托,对其所需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汕头市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编号:SCJ2009009),谈判文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现邀请具备本项目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1、包组号:一
包组内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
包组号:二
包组内容:汕头市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
2、用途:医保。
3、数量:2项。
4、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为减轻城镇职工、居民就医治病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承保对象的保费综合利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汕府办文[2009]6-082号)和汕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复函》(汕劳社函【2009】437号)的精神,在2009年12月份之前选择并确定两家规模大、信誉好、服务网络全、管理水平高、承保能力强的承保人,从2010年1月份起分别承保我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业务。
5、供应商应对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包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6、本采购项目分为两个包组,分别由两个承保人承保,即一供应商只能是承保本采购项目的其中一个包组。但供应商报价时必须同时报两个包组,并对所报包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按无效报价处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且具有经营健康险保险业务资格;
3、在汕头市内有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且2008年汕头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
4、具有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正式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须提供有关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合同书或聘用书)及从业资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谈判须知:
(一)、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报价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2、谈判文件的澄清
2.1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和研究,如发现有遗漏、错误、词语含糊等情况或其他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澄清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但不涉及问题的由来,并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将答复发给已领取谈判文件的每一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谈判文件的补充和修正。
2.2为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供应商若发现谈判文件中含有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请及时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以书面方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提出澄清要求的视为理解并接受。
2.3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澄清要求,必须最迟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被受理。
3、谈判文件的修改
3.1谈判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3.2谈判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3当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报价文件的编制
1、报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报价文件和与报价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汉语。
1.2除项目规范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报价文件的组成
2.1报价文件资料清单
2.2报价表(由供应商自制)
2.3相关服务计划(质量保证、验收、售后服务方案及细则)
2.4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5合法资格证明文件及资质证明文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经谈判小组核对后退回)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合同书或聘用书)及从业资格证明等。
3、供应商必须自愿承诺
3.1能按现行的国家规范、规程、行业标准和地方规章、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项目实施。
3.2能承担由于自身质量的问题,使采购人免受由此产生的来自第三方的一切赔偿、索赔、指控和诉讼。
3.3能按要求保质量、如期完成。
4、报价文件格式
4.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使用谈判文件所提供的报价文件格式。
5、报价
5.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完成本谈判项目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2供应商的报价必须包括满足项目要求的一切费用,包括应缴纳的政策性规费、劳保费用、税金等,系供应商履行本项目项下全部义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之不变价格。
5.3对没有填报的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计之中。
5.4供应商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及项目的具体需求,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说明,作出实质性响应。若成交,应按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实施。
6、合同内容的变更
6.1项目实施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合同内容变更,均须通过采购人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7、报价货币
7.1本项目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8、报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1供应商应按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提交报价文件。
8.2报价文件应将所有报价文件分别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谈判文件规定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处须完整签名。
8.3报价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封面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报价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名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无效。
8.4全套报价文件应完整打印,打印必须清楚,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报价文件签字人签名。
8.5报价文件副本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报价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
8.6报价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整份报价文件加盖骑缝章(即是将整份报价文件的纸张边缝连在一起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三)、报价文件的提交
1、报价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1报价文件的装订要求:报价文件应按报价文件的编制中规定的内容装订成册并包封。
1.2报价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
1.2.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谈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1.2.2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3如果报价文件没有按本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报价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将予以拒收。
1.4报价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公章。
2、报价文件的提交
供应商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报价文件。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废标。
3、迟交的报价文件
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提交报价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四)、谈判
1、谈判
1.1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谈判。由汕头市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单位的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1.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3有效报价少于三家的,谈判小组应报告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废标。
2、报价的有效性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丧失报价资格。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追究供应商赔偿损失责任。
2.1供应商不符合“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2供应商串通报价行为:
1)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
2)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成交人,然后再参加报价;
4)供应商之间其他串通报价的行为。
2.3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报价,指供应商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报价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4报价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5报价文件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6报价文件填写不全或报价内容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7报价文件逾期送达的。
2.8报价文件上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9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谈判会的。
2.10法定代表人到会未提供法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无到会时被委托人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
2.11提供虚假材料的。
2.12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原件而未提供的。
(五)报价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原则修正报价文件的报价,经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并且其报价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谈判工作。
四、谈判程序:
1、本次采购按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专家4人,在汕头市监督部门和采购人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报价当天由采购人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谈判前确定,并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
2、谈判小组阅读谈判文件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后,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报价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付款方式、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
3、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密封报价及作出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评定标准
4.1.1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特别约定,本采购项目两个包组分别由两个承保人承保,即一家供应商只能是承保本采购项目的其中一个包组,若同一供应商在两个包组均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该供应商有优先权选择承保包组,余另一包组则由该包组的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承保;若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则按排名顺序从高到低由下一家候选供应商承保,以此类推,若都放弃,则由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同时承保两个包组。
4.1.2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最低报价相同的,按照供应商对参保拟赔付病人的增值服务的承诺进行比较,由优到差的顺序排列;若供应商对参保拟赔付病人的增值服务的承诺相同的,按照供应商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的服务组织机构进行比较,由优到差的顺序排列;若供应商对参保拟赔付病人的增值服务的承诺以及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的服务组织机构都相同的,按照供应商核实和赔付时间的长短进行比较,由优到差的顺序排列;以上因素均相同的,曾经承保过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供应商予以优先。
4.2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项目需求:见***。
六、报价保证金:
1、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规定日期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存交报价保证金(现金、转账或电汇),报价保证金单据复印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1.1报价保证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1.2报价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09年11月20日(以当天17:00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帐户为准)。
1.3报价保证金交款帐户:
开户名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市分行财政大楼办事处
银行帐号:4400***********00030
银行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2楼
1.4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保证金存交后,供应商须凭银行单据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换领收据。
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予拒绝。
3、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4、成交人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5.1供应商拒绝按本须知第(五)条规定修正报价;
5.2成交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签订合同;
5.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七、接收报价文件时间、谈判时间、方式及地点:
1、接收报价文件时间:2009年11月23日上午9:00-9:30截止。逾期送达和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不予接受。
2、谈判时间:谈判小组接到供应商报价文件后通知供应商。
3、地点: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汕头市中山路协华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人:赵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754-88521305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江先生、黄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817979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8179795
3、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赵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4-88521305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
汕头市城镇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保人招标项目需求
为减轻城镇职工、居民就医治病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承保对象的保费综合利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汕府办文[2009]6-082号)和汕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复函》(汕劳社函【2009】437号)的精神,准备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在2009年12月份之前选择并确定两家规模大、信誉好、服务网络全、管理水平高、承保能力强的承保人,从2010年1月份起分别承保我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业务。
一、承保内容
(一)第一包组: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充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单次住院时,其基本医疗费用(以参保人出院时间为准)在4万元以上、16万元以内的部分,承保人赔付90%。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多次住院的,凡发生符合赔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承保人必须分次赔付,但一个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9.8万元(含19.8万元)。
(二)第二包组: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以参保人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为准),承保人按照50%的比例赔付,每一社保年度内承保人对每一参保人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为6.4万元(含6.4万元)。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承保人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为3.2万元(含3.2万元)。
二、保费标准
保费标准由承保人根据保险内容分别确定。
(一)第一包组: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在每一社会保险年度内每人每年缴纳的保费标准为63.6元—66元(即每人每月5.3元—5.5元);
(二)第二包组: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在每一社会保险年度内每人每年缴纳的保费标准为18元—2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保费标准为9—10元)。
三、保险费缴付方式
(一)第一包组: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交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划入承保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第二包组: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每年7月20日前将本社会保险年度应交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划入承保人指定银行账户(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保险费,在承保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划入承保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特别约定
(一)、本采购项目分为两个包组,分别由两个承保人承保,即一供应商只能是承保本采购项目的其中一个包组。但供应商报价时必须同时报两个包组,并对所报包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按无效报价处理。
(二)按照谈判小组评审结果,第一成交候选人有优先权选择承保包组,而后,第二成交候选人承保另一包组。
(三)第二包组: 2011至2012年社保年度(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保费标准,由采购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承保人根据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实施的情况协商调整。
(四)成交供应商按照每一社保年度应收保险费5%的比例提取给投保方(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履约保证金,每一社保年度内履行理赔义务后,全额返还。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应秉承善意履约,如任何一方违约终止协议,需支付违约金(按一社会保险年度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计算)给对方。
2、承保人故意不按医保政策规定给予理赔的,除按规定理赔给被保险人外,还应按误扣本次总费用的20%向投保人支付违约金。
3、承保人未能按时履行赔付时效承诺的,每超过一天按本次理赔总费用的3%支付未履行理赔时效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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