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及重点县(市)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6月,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对我省3407个贫困村和村内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下的36.7万贫困户、158.6万贫困人口,进行定单位、定人、定点、定责帮扶。到2012年底,被帮扶的贫困村村均集体经济收入达11.09万元,被帮扶的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达7762元,基本改变落后面貌,实现稳定脱贫。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扶贫开发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原则和新的扶贫标准,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对象收入、减少贫困人口为主要任务,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完善到户定责机制,对重点县(市)等连片特困地区进行扶持,着力改善重点帮扶村发展环境和社会民生事业,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幅增加贫困户收入,加快脱贫奔康步伐;以产业转型升级和双转移为载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重点县(市)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增强综合实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被帮扶地区各级党委、政府是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切实履行主要组织者、实施者的职责,千方百计发展本地经济社会事业,争取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重点扶贫开发对象
根据《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认定2011年末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5623元(即2011年全省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9372元的6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2571个村为重点帮扶村;认定重点帮扶村内2011年末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093元(即全省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9372元的33%)、有劳动能力的20.9万户、90.6万人为贫困户、贫困人口;按2011年全县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7029元(即2011年全省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9372元的75%)的标准,综合考虑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农村贫困人口规模和贫困区域等因素,确定韶关市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东源县、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连州市,梅州市五华县、大埔县、丰顺县,揭阳市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市,潮州市饶平县,汕尾市陆河县共21个县(市)为新一轮扶贫开发重点县(市)。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被帮扶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的45%,并实现稳定脱贫;贫困家庭成员按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贫困户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不因贫困辍学,考上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和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全部完成。
到2015年,重点帮扶村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或超过5万元;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村庄环境整洁,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改变落后面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和号召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重点县(市)县域经济发展明显加快,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县级财政状况明显好转,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区域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实现全覆盖。
二、扶持重点帮扶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政策和要求
(一)扶持政策
1.继续实施对口定点帮扶。把全省2571个重点帮扶村和村内有劳动能力的20.9万户、90.6万人贫困户、贫困人口的帮扶任务分配到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珠三角对口帮扶市、重点帮扶村所在市和县(市、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全省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实行定点、定人、定责帮扶,并由省组织考核验收。重点帮扶村以外的有劳动能力贫困户、贫困人口由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负责落实帮扶单位,采取千干扶千户方法,定户、定人帮扶,由所在市组织考核验收。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人口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对重点县(市)内的部分重点帮扶村进行定点帮扶。珠三角6市与欠发达市结对帮扶如下: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湛江市和清远市(连州市);深圳市对口帮扶河源市(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和汕尾市;珠海市对口帮扶阳江市和茂名市;佛山市对口帮扶清远市(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和云浮市;东莞市对口帮扶韶关市和揭阳市;中山市对口帮扶河源市(紫金县)和肇庆市。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的重点帮扶村由所在市自行组织帮扶;潮州市饶平县部分重点帮扶村由省直单位帮扶,其他重点帮扶村由所在市自行组织帮扶。
2.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根据贫困程度和贫困人口规模,将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帮扶及欠发达地区市、县(市、区)自身帮扶的重点帮扶村划分为3档(各档次重点帮扶村的名单另行通知),省财政相应安排补助引导资金,分别按90万元、75万元、60万元的标准,对各档次的重点帮扶村给予补助(其中,属于原中央苏区县或少数民族自治县的重点帮扶村按每村100万元安排),在2013年、2014年分2期下达,主要用于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环境整治、产业基地、民生福利等项目建设。有对口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市参照省的做法和资金标准安排补助引导资金,所需资金由各市自筹解决。各帮扶单位除用好补助引导资金外,还应积极筹措扶贫资金。落实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各级财政按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在重点帮扶村全面实施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小额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贴息支出的40%给予补助。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支持扶贫开发工作,2013年至2015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的资金,继续重点用于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
3.加大行业扶持力度。欠发达地区自身帮扶及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的重点帮扶村,村内的交通、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由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村提出项目建设规划,经乡镇、县(市、区)审核后,报所在市汇总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按2年建设,第3年验收的要求,以及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捆绑使用原则,将重点帮扶村建设项目分别报送省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视资金情况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优先单列安排,按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落实到村。积极推广金融扶贫郁南模式,鼓励探索农户贷款联保方式,最大范围给予农户发展生产小额贷款。
4.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镇级规划为指导,按照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规模化生产模式,集中扶持重点帮扶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2013年至2015年,省财政每年统筹现有资金,在重点帮扶村扶持兴办能带动贫困户、贫困人口发展生产的企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林下经济。多方筹措资金,鼓励重点帮扶村建立村级互助金,为村民发展生产解决启动资金问题。在市对市整体帮扶的基础上,有对口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市要组织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开展对口帮扶,扩大双方产业合作领域,合作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加大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落实贫困家庭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学生上学等政策。深入推进双转移战略,落实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和转移就业培训政策,对接产业发展,提高培训质量,促进重点帮扶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在工商登记、土地使用、用电用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方面对农民创业给予优惠。
6.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优先扶持重点帮扶村安全饮水工程和信息网络建设;优先扶持重点帮扶村内300人以上自然村的村道建设;优先扶持重点帮扶村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完成连片30亩以上,特别是100亩以上农田基础设施整治。结合《广东省创建幸福村居五年行动计划》,建设700个整村推进幸福安居示范村,抓好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升级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整治。
7.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农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帮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统筹地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继续落实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建和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的财政资金补助、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等有关扶持政策,全面完成剩余的农村30.15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建和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1766个贫困自然村3.76万户的搬迁安置任务。
(二)工作要求
1.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认真做好贫困识别工作,各帮扶单位和重点帮扶村所在乡镇政府要共同调查重点帮扶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真实情况,按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分户登记造册。全省统一制定帮扶记录簿,由县(市、区)负责印发到村、到户,由重点帮扶村、贫困户以及帮扶单位驻村工作组组长分别保管。各帮扶单位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帮扶记录簿,由村负责人、贫困户户主、驻村工作组组长共同签名确认后,及时将帮扶内容录入省扶贫信息系统并主动更新,建立动态帮扶档案,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省、市、县(市、区)和乡镇数据库实时联网监测,对帮扶对象进行信息化管理。2013年至2015年,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建档立卡等工作顺利开展。
2.科学规划,整村推进。各帮扶单位要按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创建幸福村居五年行动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3年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协助。要突出抓好村庄规划,通过综合治理,达到产业布局合理、村容村貌基本改善的效果。要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要求,采取产业扶贫、智力扶贫、搬迁扶贫、金融扶贫等有效帮扶措施,确保每个重点帮扶村至少有1个主导产业、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至少挂上1家农业龙头企业或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基地)或参加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意愿的贫困户,每户至少转移1个富余劳动力,实现重点帮扶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3.稳定投入,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每年度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各种渠道统筹安排到村、到户的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有关市要在1个月内拨付到村。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和珠三角6市为重点帮扶村安排的补助引导资金,由驻村工作组掌握,统筹用于重点帮扶村项目建设,并由村委会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确认。
4.建好班子,夯实基础。各级党委尤其是镇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五年行动计划》,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健全村级组织体系和规范村级组织运作为抓手,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村级各种组织的作用,增强村级组织的整体合力。结合村级组织换届,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提高其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5.明确责任,落实制度。重点帮扶村所在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在完成所负责重点帮扶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帮扶任务,确保实现帮扶目标的同时,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帮扶单位开展各项帮扶工作,解决驻村干部实际问题。各帮扶单位要落实干部长期驻村制度,至少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重点帮扶村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被帮扶方和有关单位沟通联络。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及珠三角对口帮扶市派出的帮扶工作组及驻村干部,要主动接受当地相关部门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帮扶工作进展、成效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妥善处理帮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省督查到县(市、区)、市督查到乡镇、县(市、区)督查到村、乡镇督查到户的工作机制,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帮扶方与被帮扶方(重点帮扶村、贫困户)双向互动机制,签定扶贫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对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完成任务的帮扶对象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和资金,对不主动或不配合帮扶单位工作的,暂缓安排帮扶项目和资金。
6.加强考核,严格问责。继续执行《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和单兵教练制度。把重点帮扶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列入问责范围;对行业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项目资金的,予以问责。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由市组织考核,省进行抽查,并依据每季度动态监测数据确定考核成绩,第3年由省组织考核验收;每年考核结果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相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三、对重点县(市)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实施粤东西北综合运输通道重点推进项目,加快重点县(市)及周边的公路改造建设,逐步提高县级以上等级公路建设水平。加快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到2015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增加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加大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支持力度,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加快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小型水利设施排查整修,提高城乡水利防灾减灾能力。继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电网建设投入力度,重点推进城乡配电网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
(二)加大县域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省支持重点县(市)因地制宜引进工贸项目和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合理安排重点县(市)节能减排指标。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双转移为载体,鼓励和支持珠三角地区低耗能、少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到重点县(市)产业转移园区集聚发展。对到重点县(市)产业转移园区发展的珠三角地区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其他园区给予基建、用地、税费等方面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扶持发展现代农业。支持重点县(市)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林业和渔业,鼓励各类农业企业到重点县(市)兴办种养和农产品加工基地,提升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格局。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扶持发展现代流通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依托现代流通网络发展订单农业。扶持重点县(市)改造和提升农村集贸市场,建立一批农产品中高级批发市场。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县(市)建立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商业网点延伸到乡镇、村。
(五)扶持发展特色旅游服务业。支持重点县(市)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发展旅游业,优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生态优势的旅游项目,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人文传统。省旅游扶贫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重点县(市)发展特色旅游业。
(六)完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加大对重点县(市)教育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办学条件。加强重点县(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优先支持县(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三馆达标,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等项目达标,加快实现县(市、区)、乡镇、村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等省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重点县(市)倾斜。加强重点县(市)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到2015年,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开设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村卫生室,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提高各级财政低保补助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加大对重点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重点县(市)加快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央和省级规定的政策性增支继续实行专项补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落实对口帮扶资金。省财政安排每个重点县(市)500万元补助资金(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每县按600万元安排),在2013年、2014年分2期下达,主要用于本县(市)扶贫开发的前期规划、中期评估、后期考核验收和督查落实等工作。按照《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78号)的规定,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要落实对重点县(市)的帮扶资金,并直接拨付到重点县(市),设置专户,专项用于地方自身帮扶的重点帮扶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
(九)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每年每县安排100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产业基地等社会民生事业发展。认真落实对少数民族地区相关扶持政策。省有关行业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对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扶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发展的力度,增加安排发展专项资金,切实改善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产业,加快当地人民脱贫奔康步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坚持扶贫与扶智、输血与造血、自治与管理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实行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扶贫制度,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适应扶贫开发任务要求的长效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完成本单位帮扶任务的同时,积极安排本单位的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支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加大珠三角对口帮扶市、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对口帮扶地区干部交流力度,鼓励高层次人才支持对口帮扶地区发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以广东扶贫济困日 活动为平台,广泛动员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家、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国际慈善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动员有能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参加定点帮扶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直接与重点帮扶村、贫困户挂钩帮扶。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投资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调整充实各级扶贫开发机构工作力量,镇级要明确有专人负责扶贫开发日常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稳定扶贫队伍,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要加大扶贫干部队伍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协调、督查、调研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新情况,推动解决新问题。
(四)完善奖惩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措施得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社会组织、帮扶对象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实绩突出、特别优秀的驻村干部予以重用。要建立扶贫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做到项目、资金和效果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方案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