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交警大队对外办事服务楼和9个中队指挥室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323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月22日,对龙岗交警大队对外办事服务楼和9个中队指挥室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龙岗交警大队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龙岗交警大队对外办事服务楼和9个中队指挥室工程在施工前,根据区政府批示文件(LG2012B03519号)和区发改局文件(深龙发改函〔2014〕65号),对该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对外办事服务楼从三层调整为四层,建筑面积由1300.08平方米调整为1768平方米,原项目中9个中队指挥室装修工程不实施,并增加变压器等4项内容,总计划投资仍按原区发改局文件(深龙发改〔2011〕736号)批复的概算929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为龙岗交警大队。龙岗交警大队对外办事服务楼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是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6 722 396.37元。监理单位是深圳市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程于2013年5月12日开工,2014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完成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众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9 011 345.81元,经审计,审定造价8 542 843.86元(其中建安费7 479 993.52元),核减468 501.95元,核减率5.48%。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龙岗交警大队共收到区财政下拨该工程相关款项6 70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及财务资料基本齐全,财务资料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468 501.95元。其中建安费多计418 143.99元,工程建设其它费多计50 357.96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14年11月竣工验收,2015年10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对多计工程造价468 501.95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8 542 843.8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