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已办理政策性住房个人《房地产证》(绿皮)且已按规定付清购房款和补差款的,申请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令第69号)第七条;
(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四)《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月18日深国房[2008]37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五)《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房产的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房产已办理政策性住房个人《房地产证》,并达到规定的产权限制年限;
(三)已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付清了购房款和补差款;
(四)已经设定抵押的住房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五)本房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需提交《政策性住房权利人变更批复》;
(六)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政策性住房。
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本房产相关资料
政策性住房个人《房地产证》及原购房合同、原房价审查表(房价计算表)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供原购房合同及原房价审查表(房价计算表)复印件的,可在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查询。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资料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
申请人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为办理。
(三)需补交住房差价的,应提交补差款收款收据、付清补差款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财政编制人员数据库中无信息记录的申请人另需提交:现工作单位的编制本或编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复印件(离退休人员不需提交,但需提交离退休证)。
(四)申请人调往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还需由其户籍和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房改部门出具其没有购买政策性住房以及没有领取未购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资料
以准成本价、全成本价、全成本微利价购买企业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资料:
1、最近一个年度年检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产权单位已被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超过经营期限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复印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
(3)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交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未注明材料份数的均为1份。
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领取,也可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网址:www.szjs.gov.cn)的“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区属单位的房产申请由区建设(住宅)局受理,市属单位的房产或社会房产申请由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受理。
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由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全的,提出核查意见,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核定后,出具《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批复》,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事项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批复》,有效期限六个月。
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批复》是政策性住房取得全部产权,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的必要条件。
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