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精准助力住房建设领域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帮助我区住房建设领域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科学有效防控、平稳有序复工复产,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已向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复工的“四上”建筑业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且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2020年3月31日(含)前自查合格并复工的区管在监政府投资项目(不包含市管及小散工程),并经区相关主管部门检查防疫、安全工作到位的在建工地,按每个到岗工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建筑业企业补助,单个工地(或标段)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
三、对辖区内为住宅小区(含城中村、统建楼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住宅小区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但其聘请且开展了疫情防控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按在管小区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
四、对承租区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承租户和个人承租户(不包括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外的公职人员),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租金。
五、对辖区内2020年3月31日(含)前复工且疫情防控工作到位,并符合我区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在2020年度申请人才住房可适当提高配额上限。
六、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隔离观察、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实际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成本,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复工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含)产生的上述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建安费的1%且不超过10万元,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支付。
七、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八、对受疫情影响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九、对2020年3月31日(含)前积极组织区管在监重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复工,且防疫有效的建筑业企业,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对2020年3月31日(含)前复工复产以及实力强、诚信好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招标、采购时,以及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拌混凝土预选承包商库招标或者战略性合作框架协议中予以优先考虑。
十一、对2020年3月31日(含)前复工复产并在龙岗区注册且已纳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的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防疫措施到位,积极支持重大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工作的,可在再生产品推广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二、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向我局申报企业资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程跟办”,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快速办结。
十三、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提供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承诺疫情过后及时补齐补正所缺申请材料给予先行办理。对于在市级相关部门办理复工手续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协调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完成复工手续。
十四、对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且没有发生感染事件的房地产企业,在向我局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预现售合同数据修改删除等事项时,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实行“全程跟办”,优先办理申报事项。
十五、对防疫措施到位,2020年3月31日(含)前恢复营业且大力支持辖区工商业用户、满足辖区居民用气需求的燃气企业,优先审批其申报的新增燃气站点。
十六、对2020年3月31日(含)前疫情防控自查合格并复工的区管在监建设工程项目,且未发生疫情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第一季度红榜工地名单通报表扬,记录良好行为一次加5分,录入龙岗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建设单位应在对建筑业企业履约评价中增加防疫专项评价指标,适当给予加分提高等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相关的具体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由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7日